近日,云南临沧一小区内,一条14岁的金毛...
近日,云南临沧一小区内,一条14岁的金毛犬被两名保安手持木棍打得满地翻滚,惨叫连连,随后两名保安又将金毛拖至空旷地带继续棍打,导致被打金毛头骨粉碎性骨折,鼻子和腿也被打骨折。
据金毛主人田先生称,当天爱人把金毛领到楼下晒太阳后,就返回家中休息,狗狗平时未有过攻击人的现象,而且自己在该小区已经居住六七年,物业和保安都知道被打的金毛是自己的狗狗,但动手时均未通知其本人。目前,物业和保安均未出面对此事进行回应。(来源:豫视频)
俗话说,打狗也要看主人,但是在本起事件中,两名保安似乎并无任何怜悯之心,直接对着金毛一顿棍打,也不在乎是谁家的狗狗,这样的做法难怪会引起争议。
在法律上,金毛犬属于田先生的个人财产,既然是个人财产,那么意味着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是不能擅自处置的,更不能通过破坏使用价值的方式进行损毁。否则此种故意损毁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既有可能会侵犯他人财产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有可能会因为被破坏的财物价值大小而被处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物业或者保安有权处置业主饲养的犬只吗?
笔者认为,物业公司或者保安是否有权处置业主的合法财产,主要看他们是否具有执法权限。而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来看,两者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并非不平等的管理关系。
而物业公司作为由业主大会聘请,并且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机构,其服务的对象是小区的全体业主,承担着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与安保责任。
另外,保安作为由物业公司聘请或者是保安公司派遣到物业公司的第三方人员,其主要工作是负责小区的安保,对物业公司负责。在未经物业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实施超过其安保范围的事宜。
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如果在事发时田先生饲养的金毛犬确实没有采取系绳或者戴嘴套等安全措施,违反了当地文明养犬规定,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私营主体,在不具备执法资格或者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也不得擅自处置业主饲养的犬只。
即使要处置,也要征得狗主人的同意才能处置,或者经过业委会的授权后,采取其他措施移交当地执法机构进行处理,而不是以棍打的方式擅自处分有主人的犬只。
对于保安和物业公司的行为,田先生作为金毛的主人,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要求追究两名保安的治安责任,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物业公司或者保安公司承担侵犯其财产权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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