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变名虚开构成逃税罪
【编者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变名开具专票无疑就是虚开,也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或称行政虚开。
但对于变名开具专票(下称变名虚开)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认为,首先,法发【1996】30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专票属于虚开专票,但并未规定开具品名不符的专票属于虚开专票;其次,变名虚开的主观目的在于偷逃消费税,而非增值税;再次,变名虚开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此,变名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此外,对于变名虚开偷逃消费税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2009年,逃税罪修改,增加了行政前置程序。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根据税局的决定,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逃税罪责任。本案发生在逃税罪修改后,因此未经行政前置程序,直接判行为人构成逃税罪值得商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2019)最高法刑申238号),明确行政追缴和行政处罚程序是构成逃税罪刑事追责的前置程序。
【案情概要】
为扶持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国税总局出台了国税发【2008】45号文《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45号文规定,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同时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管理。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资质的企业(下称五联单企业)购进免税石脑油后,必须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如挪作或转卖,需补缴消费税。五联单企业购买石脑油能免1385元/吨的消费税。
邵1系海油公司的法人代表,为牟取非法利益,邵1联系有五联单企业,由五联单企业向石脑油供应企业购买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由石脑油供应企业开具馏份油(即石脑油)的免消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五联单企业加价约600元/吨卖给实际用油企业,由五联单企业开具芳烃或乙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石脑油则由邵1联系油槽车直接送货到实际用油企业。
被告人邵1居间介绍、联系买卖石脑油共9980吨,偷逃消费税138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邵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人邵1的行为并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指控被告人邵1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
被告人邵1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钻石脑油消费税政策空子,采用虚假手段,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逃避缴纳石脑油消费税,偷逃应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判决如下:被告人邵1犯逃税罪,判3年缓4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