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用起诉,快速要回借款!

法律知识要点:担保物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担保物权人经过非诉讼的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债权得到优先受偿过程。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最大的特点就是非诉性,这一特点也是由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所决定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实质是要求确认并实现其担保物权的程序,而并非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复杂,并且诉讼的时间较长,甚至债务人滥用诉讼程序,故意延长诉讼时间,可能非常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出现时,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例如,债务人以房产做抵押设定的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确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只要符合这些条件,法院审查后即可裁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快速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化的体现了担保物权的功能作用。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明述称: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17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月息1.3%。被申请人自愿将其位于某地的房产抵押给申请人作为该笔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申请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得到清偿的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被申请人段某民、许某艳述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无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17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止,利息为月息1.3%。被申请人自愿将其位于某地的房产抵押给申请人作为该笔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申请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得到清偿的担保。

2019年3月26日,张某明与段某民、许某艳另签订一份《借据》,段某民、许某艳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向张某明出具了收据,载明收到借款17万元。张某明于同日通过建设银行账号向段某民转款17万元。2019年3月27日,张某明与段某民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张某明取得涉案房屋的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段某民、许某艳归还了截至2020年8月26日之前的利息,之后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张某明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形成本案。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明与被申请人段某民、许某艳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段某民将其名下位于某地房产抵押给张某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明对该抵押房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依法设立。现因段某民、许某艳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故张某明主张在债权范围内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债权范围,段某民、许某艳尚欠张某明借款本金17万元和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据实支付;如超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自2020年8月26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未返还,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张某明主张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且该费用在对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的过程中必然发生,故法院对此亦予确认。

综上所述,申请人有权申请对涉案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对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认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裁定:准予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段某民名下的位于某地房产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张某明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不超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据实支付;如超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自2020年8月26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和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例评析

该案中,被申请人自己名下的房产为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获取了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其权利外观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法院经审查后确认,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有效,担保物权成立,且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法院据此裁定准许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申请人在主张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债权得到快速清偿,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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