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

  人们通常认为,历史学派是对18世纪轻佻精神的一种反动。这种观点流传的广泛性和它的真实性恰好成反比。确切地说,18世纪只有一种产物,它的主要特征就是轻佻,而这种唯一轻佻的产物就是历史学派。
  历史学派已把研究起源变成了自己的口号,它把自己对起源的爱好发展到了极端,以致要求船夫不在江河的干流上航行,而在江河的源头上航行。因此,要是我们返回到历史学派的起源去,返回到胡果的自然法[87]去,这个学派肯定会认为是合情合理的。历史学派的哲学产生于历史学派的发展之前,所以,要在该学派的发展本身中去寻找哲学是徒劳无益的。
  18世纪流行过的一种虚构,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本性的真实状态。当时有人想用肉眼去看人的思想,因此就创造出自然人——巴巴盖诺,他们纯朴得居然身披羽毛。在18世纪最后几十年间,有人曾经设想,那些原始民族具有非凡的才智,那时到处都听到捕鸟者模仿易洛魁人和印第安人等的鸟鸣术,以为用这种办法就能诱鸟入彀。所有这些离奇的言行都是以这样一种正确的想法为根据的,即原始状态是一幅幅描绘人类真实状态的纯朴的尼德兰图画。
  胡果就是还没有接触到浪漫主义文化的历史学派的自然人,他的自然法教科书就是历史学派的旧约全书。赫尔德认为,自然人都是诗人[88],原始民族的圣书都是诗集,他这种观点丝毫也不会妨碍我们作出上述论断,尽管胡果是用最平淡、最枯燥无味的散文语调来说话的;因为正如每个世纪都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一样,每个世纪都会产生出自己独特的自然人。因此,如果说胡果不是在作诗,那他毕竟是在编造虚构,而虚构是与18世纪的平淡无奇性质相适应的一种散文诗。
  当我们说胡果先生是历史学派的鼻祖和创始人的时候,我们是按照这个学派自己的意愿行事的,最著名的历史法学家所写的那篇纪念胡果的文章[89]就证明了这一点。当我们认为胡果先生是18世纪的产儿的时候,我们甚至是按照胡果先生的意图行事的,这位先生本人也证实了这一点,他自称是康德的学生,并把自己的自然法称作康德哲学的支脉[注:见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Ⅻ页。——编者注]。现在我们就从胡果的宣言中的这一论点谈起。
  胡果曲解了自己的老师康德,他认为,因为我们不能认识真实的事物,所以只要不真实的事物存在着,我们就合乎逻辑地承认它完全有效。胡果是一个否认事物的必然本质的怀疑主义者,因此他就像霍夫曼那样对待事物的偶然现象。所以,他根本不想证明,实证的[注:德文“positiv”既有“实证的”意思,又有“实际的”、“实在的”意思。——编者注]事物是合乎理性的;相反,他力图证明,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胡果自鸣得意地竭力从各方面搬出证据,以便证明下列论点是显而易见的,即任何一种合乎理性的必然性都不能使各种实证的制度,例如所有制、国家制度、婚姻等等,具有生命力;这些制度甚至是同理性相矛盾的;人们至多只能在拥护或者反对这些制度的问题上空发议论而已。我们决不应该把这一方法归咎于胡果的偶然的个性,其实,这是他的原则的方法,这是历史学派的坦率而天真的、无所顾忌的方法。如果说实证的事物之所以应当有效,就因为它是实证的,那么我就必须证明,实证的事物之所以有效,并非因为它是合乎理性的;除了证明不合理性的事物是实证的,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实证的事物不是由于理性,而是违背理性而存在以外,还有什么别的办法能更清楚地证明这一点呢?假如理性是衡量实证的事物的尺度,那么实证的事物就不会是衡量理性的尺度。“这些虽然是疯话,但这是方法!”[注:莎士比亚《哈姆雷特》第2幕第2场。——编者注]因此,胡果亵渎了在正义的、有道德的和政治的人看来是神圣的一切,可是,他破坏这些神圣的事物,只是为了把它们作为历史上的圣人遗物来加以崇敬,他当着理性的面玷辱它们,是为了以后当着历史的面颂扬它们,同时也是为了颂扬历史学派的观点。
  胡果的论据,也和他的原则一样,是实证的,也就是说,是非批判的。他不知道什么是差别。凡是存在的事物他都认为是权威,而每一个权威又都被他拿来当作一种根据。所以,他在某一段文章里引证了摩西和伏尔泰、理查森和荷马、蒙田和阿蒙,引证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奥古斯丁的《论神之都》。他也以同样的态度去对待各个民族,把他们等同起来。在胡果看来,暹罗人和英国人一样实际,尽管前者认为,按照国王的命令缝住饶舌者的嘴巴,把笨拙的演说者的嘴巴一直剪到耳朵,这是永恒的自然定律,而后者则认为,要是他的国王专横地决定征收哪怕只是一分尼的捐税,那也是政治上的荒谬行为。不知羞耻的康奇人也和法国人一样实际,尽管前者赤身裸体地走来走去,至多用淤泥来涂抹一下自己的身体,而后者则不仅要穿衣服,而且还要穿得很考究。德国人也并不比拉杰普特人更为实际,尽管前者把女儿当作家庭宝贝来教养,而后者为了免去哺育之累,索性把女儿杀死。总而言之,皮肤上的疹子就像皮肤本身一样实际。
  在一个地方这种事物是实际的,而在另一个地方那种事物是实际的。无论这种事物还是那种事物,都是不合理性的。那就服从那些在你自己的小天地里是实际的事物吧!
  这样看来,胡果是一个十足的怀疑主义者。否认现存事物的理性的18世纪的怀疑主义,在胡果那里表现为否认理性存在的怀疑主义。胡果承袭了启蒙运动,他不认为实证的事物是合乎理性的事物,但这只是为了不把合乎理性的事物看作实证的事物。胡果认为,人们消除实证的事物中的理性假象,是为了承认没有理性假象的实证的事物;他认为,人们摘掉锁链上的虚假的花朵,是为了戴上没有花朵的真正锁链。
  胡果同18世纪的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关系,大体上就像摄政者[注:奥尔良公爵菲力浦第二。——编者注]的荒淫宫廷主政时期法兰西国家的解体同国民议会时期法兰西国家的解体的关系一样。二者都是解体!在宫廷主政时期,解体表现为放荡的轻佻,它懂得并嘲笑现存状况的思想空虚,但这只是为了摆脱一切理性的和道德的束缚,去戏弄腐朽的废物并且在这些废物的戏弄下被迫走向解体。这就是自己拿自己寻欢作乐的当时那个世界的腐败过程。相反,在国民议会时期,解体则表现为新精神从旧形式下的解放,因为旧形式已不配也不能容纳新的精神。这就是新生活对自身力量的感觉,新生活正在破坏已被破坏的东西,抛弃已被抛弃的事物。因此,如果说有理由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那么,就应当把胡果的自然法看成是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我们又一次在胡果身上发现了摄政时期放荡者的全部轻佻,即庸俗的怀疑主义,这种怀疑主义对思想傲慢无礼,对显而易见的东西却无比谦卑顺从,只有在扼杀实证事物的精神时才开始感觉到自己的智慧,目的是为了占有作为残渣的纯粹实证的事物,并在这种动物状态中感到舒适惬意。胡果甚至在权衡论据的分量时,也以绝对可靠的本能把各种制度中合乎理性和合乎道德的东西都看作对理性来说是一种可疑的东西。对胡果的理性来说,只有动物的本性才是无可怀疑的东西。那就让我们来听听这位从旧制度的观点出发的启蒙思想家是怎样说的吧!应当从胡果本人的话中听出胡果的观点来。应当给他的全部论断一概加上“他自己说的”这几个字。

  导言
  “人在法律上的唯一特征就是他的动物本性。”[注: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52页。——编者注]

  自由篇
  “对自由<指合乎理性的本质>的限制,甚至是这样的一种情况:这种本质不可能随心所欲地不再成为合乎理性的本质,即不再成为能够而且应当合乎理性地行动的本质。”[注:同上,第147页。——编者注]
  “不自由丝毫不会改变不自由的人和其他人的动物本性和理性本性。一切道义上的责任仍然起作用。奴隶制不仅从肉体方面来看是可行的,而且从理性方面来看也是可行的;任何证明与此相反的观点的探讨,肯定包含着某种误解。当然,奴隶制也并不是绝对合乎法理的,也就是说,它既不是从动物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也不是从理性的和市民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可是,奴隶制同奴隶制的反对者所承认的任何一种法一样,可能是一种暂时的法,这一点可以在和私法以及和公法的比较中看出来。”证据就是:“从动物本性的观点来看,属于富人所有的人,显然比穷人更有免受贫困的保证,因为失去前一种人对富人是不利的,富人也很关心他们的疾苦,而穷人身上只要有一点东西可以榨取,就会被他们的同胞榨出来……”“虐待奴隶和使奴隶致残的权利并不重要,即使发生这种情况,那也不见得比穷人所忍受的痛苦严重多少;至于从身体方面来说,这种情况也并不像战争那样严重,因为奴隶本身到处都必定是用不着参加战争的,甚至在切尔克斯的女奴隶中间美女也比在女乞丐中间更加容易找到。”(请听这个老头说些什么!)
  “至于说到理性的本性,那么当奴隶也要比忍受贫困优越,因为奴隶的所有者即使从精打细算的角度出发,也宁愿为教育有某种才能的奴隶解囊,而不愿意在行乞的孩子身上花钱。在国家制度的范围内,正是奴隶才免除了种类奇多的压迫。押送战俘的人只是由于暂时要担负责任才去关心战俘,难道奴隶比战俘更不幸吗?政府派看守去监管苦役犯,难道奴隶比苦役犯更不幸吗?”
  “奴隶制本身对于人口繁衍究竟有利还是有害,这还是一个争论中的问题。”[注: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47、249、251—255、257页。——编者注]

  婚姻篇
  “与对婚姻作完全自由的探讨时相比,以前从哲学观点来考察实在法时,婚姻往往被看得重要得多,又合乎理性得多。”[注:同上,第276页。——编者注]

  诚然,在婚姻中,满足性欲是合乎胡果先生的心意的。他甚至还从这一事实中引出有益于健康的道德来:

  “从这种情况以及无数别的情况中,人们本来应当看到,为了一个目的把人的身体作为手段来使用,并非像人们其中包括康德本人对这一说法所作的错误理解那样,都是不道德的。”[注: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79页。——编者注]

  可是,用排他性来使性欲神圣化,用法律来约束欲望,用道德的美把自然要求理想化、使之成为一种精神结合的因素——婚姻的精神本质——这一切在胡果先生看来,恰恰是婚姻中的可疑的东西。但是,在进一步探讨他那轻佻的无耻思想之前,我们且来听听一位法国哲学家的声音,以便同这位探究历史的德国人进行比较。

  “一个女人既然为了唯一的男人而抛弃这种神秘的矜持(这种矜持的神的戒律她铭刻在心上),那她就把自己献给了这个男人。为了他,她在委身于他的时刻抛弃了从来没有抛弃过的含羞心理,仅仅为了他,她撩开了平时用作庇护所和装饰品的面纱。于是就产生了对丈夫的亲密无间的信任,这是只能在她和他之间存在的排他性关系的结果,她并不因为这种关系而觉得受到了侮辱,于是就产生了丈夫对这种牺牲的感激,产生了对这个人的情欲和尊敬交织的情感,这个人甚至在和他共享欢乐的时候似乎也只是一味迁就他的。这就是在我们的社会制度中一切都秩序井然的原因。”

  自由的推究哲理的法国人本杰明·贡斯当就是这样说的![90]现在我们就来听听那位奴颜婢膝的、探究历史的德国人是怎样说的吧!

  “更加可疑得多的是第二个因素,即未经结婚不得满足这种欲望。动物的本性是和这种限制相违背的,理性的本性更是如此,<因为……你们猜他要说什么!……>因为一个人要预见到这会产生什么后果,他就应当是几乎无所不知的,所以,如果我们答应只能与某一个特定的人满足这一种强烈的天然欲望,那么,这就是对上帝的诱惑!”“对美好事物的按其本性是自由的感情就要受到束缚,而与这种感情相联系的东西就要与之分离。”[注: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80—281页。——编者注]

  请看,我们那些青年德意志派在向谁学习![91]

  “这一制度[注:在胡果的著作中这个词为“限制”。——编者注]是和市民的本性相矛盾的,因为……最后,警察就要承担一项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注: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81—282页。——编者注]

  哲学是多么糊涂啊,对警察连这点关照都不加考虑!

  “婚姻法细则的一切后果都向我们表明:不管遵循怎样的原则,婚姻仍然是一种极其不完善的制度。”
  “可是,这种用婚姻限制性欲的办法,也有其极大优点,因为它通常能避免传染病,婚姻使政府省去了许多麻烦。最后,到处都有极其重要意义的那种见解,即认为私法的因素在这里已经成了唯一合乎习惯的因素,也起了作用。”“费希特说:没有结婚的人只算得半个人[注:费希特《根据科学学原则创立的伦理学体系》1798年耶拿一莱比锡版第449页。——编者注]。可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即胡果>,抱歉得很,不得不认为把我凌驾于基督、费奈隆、康德和休谟之上的这一美妙格言是一种骇人听闻的夸张。”
  “至于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那显然要取决于人的动物本性!!”[注: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285—289页。——编者注]

教育篇
  我们一开头就读到:

  “教育的艺术所能提出的反对与此<即家庭教育>有关的法律关系的理由,并不少于爱的艺术所提出的反对婚姻的理由。”[注: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819年柏林修订第4版第336页。——编者注]
  “困难就在于人们只能在这种关系的范围内进行教育,不过这种困难远不像在满足性欲时那样令人忧虑,其原因还在于允许以契约形式委托第三者进行教育;因此,凡对这项工作有强烈兴趣的人,都能很容易得到满足。不过受教育者当然不一定是他愿意教育的某个特定的人。然而,一个谁也不会把孩子委托给他的人,却可以凭借这种关系进行教育,从而排除他人进行教育的可能性,这种事实也是和理性相矛盾的。最后,这里还有一种强制在起作用:一方面实在法往往不允许教育者放弃这种关系,另一方面受教育者又不得不让这样的人施教。这种关系的现实性多半是以出生的纯粹偶然性为基础的,而出生必定是通过婚姻同父亲发生联系的。由于这里通常有一种本身就妨碍良好教育的偏爱在起作用,上述关系的产生方式显然不是特别合乎理性的;而且父母双亡的孩子也得受教育,可见这种产生方式也不是绝对必要的。”[注:同上,第338—339、348页。——编者注]

  私法篇
  第107节教导我们说:

  “私法的必要性完全是一种臆想的必要性。”[注:同上,第138页。——编者注]

  国家法篇

  “服从掌握权力的官府是神圣的道义上的责任。”“至于政府权力的分配,那么实际上并没有一种国家制度是绝对合乎法理的,可是,不管权力如何分配,每一种制度又都是暂时合乎法理的。”[注:同上,第512、519-520页。——编者注]

  人们也能抛弃自由的最后束缚,即抛弃那强使人们成为合乎理性的存在物的束缚,这一点胡果不是已经证明了吗?
  我们认为,从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中引来的这几段摘要,足以给这一学派作出历史的评价,以取代那些非历史的臆想、模糊的空想和故意的虚构。这几段摘要足以用来判明胡果的继承者[92]能不能承担当代的立法者的使命。
  诚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化的发展,历史学派的这棵原生的谱系树已被神秘的烟雾所遮盖;浪漫派用幻想修剪它,思辨又把自己的特性嫁接给它;无数学术果实都从这棵树上被摇落下来,晒干,并且被加以夸大地存放在宽阔的德国学术库房中。可是,实际上只须略加考证,就能够在种种天花乱坠的现代词句后面重新看出我们的旧制度的启蒙思想家的那种龌龊而陈旧的怪想,并在层层浓重的油彩后面重新看出这位启蒙思想家的放荡的陈词滥调。
  胡果说,“动物本性是人在法律上的特征”,照这样说来,法就是动物的法,而有教养的现代人则不说“动物的”这种粗野而坦率的字眼,而说“组织法”之类的术语了,因为在说到组织的时候,谁会立即想起动物的机体[注:德文“Organismus”既有“组织”、“机构”的意思,又有“机体”的意思。——编者注]呢?胡果说,在婚姻以及其他道德法律制度中都没有理性,而现代的先生们则说,这些制度固然不是人类理性的创造物,但它们却是更高级的“实证”理性的反映,其他一切东西莫不如此。只有一个结论他们都是用同样粗野的语调来表达的,那就是:专制暴力的法。
  应当把哈勒、施塔尔、莱奥及其同伙的法律理论和历史理论看作只不过是胡果的自然法的旧版翻新,在经过几番考证辨析之后,在这里又可以看出旧的原文了,以后如有机会,我们将更为详细地来说明这一点。
  因为我们手里还有旧的宣言,所以,一切修饰美化这一原文的伎俩就更是枉费心机了,这一宣言虽然不太明智,但它的意思还是非常清楚的。

卡·马克思大约写于1842年7月底—8月6日
载于1842年8月9日《莱茵报》第221号附刊(缺《婚姻篇》)
第一次用原文全文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27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第1分册
原文是德文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翻译

  注释:

  [86]《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是马克思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性论著。1841年底,马克思就开始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因此,他也开始研究历史法学派(见注53),因为历史法学派的政治主张和哲学基础都是与黑格尔的法哲学和青年黑格尔派的观点相对立的。1842年初,深入研究历史法学派成为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政治任务。1842年2月28日,普鲁士国王任命该派的代表人物弗·卡·冯·萨维尼为普鲁士法律修订大臣,负责修改普鲁士邦法的某些规定,修改省的有关法律,以便巩固封建的法律关系。于是历史法学派就为修订法律提供了理论和方法上的依据。1842年6月底到7月初,报刊上刊登了一些新修订的法律,并展开讨论。马克思参与了这次讨论并为《莱茵报》撰写了《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这篇文章。他剖析了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的哲学观点、思想方法和立论根据,指出历史法学派关于自由、婚姻、教育、私法和国家法等方面的观点都来自胡果的思想。文章写于1842年7月底—8月6日左右,1842年8月9日在《莱茵报》第221号上发表时,《婚姻篇》被书报检查机关删去,直到1927年才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1卷第1分册用原文全文发表。——229。
  [87]胡果的自然法指胡果的《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民法讲座教科书第2卷)。马克思在这篇文章里引用的是该书修订版,即1819年柏林第4版。——229。
  [88]约·哥·冯·赫尔德关于自然人都是诗人等文艺观点,见他所著《论德国文学片断》(第2、3集)、《论德国一东方的诗人》(载于《赫尔德全集·关于文学艺术作品》1827年斯图加特一蒂宾根版第2部分第16—40页)和《希伯来诗歌的精神》(载于《赫尔德全集·论宗教和神学}1827年斯图加特—蒂宾根版第2部分第87—113页)等。——230。
  [89]指德国法学家弗·卡·冯·萨维尼1838年为纪念胡果获得法学博士学位50周年而写的小册子《1788年5月10日。法学史论丛》(1838年柏林版)。——230。
  [90]见本·贡斯当《论宗教的起源、形式与发展》1826年巴黎第2版第1卷第172—173页。马克思1842年对该书作了详细摘录,但在保存下来的摘录中没有上面这段引文。——235。
  [91]马克思暗指青年德意志派某些作家提出的对“自由的爱”的要求。“青年德意志”是19世纪30年代产生于德国的一个文学团体,受海涅和白尔尼的影响极大。“青年德意志”的作家(谷兹科、文巴尔克和蒙特等)主张信仰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他们的文艺作品和政论文章反映了小资产阶级的反抗情绪。青年德意志派观点的特点是思想上不成熟和政治上不坚定。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很快就堕落成为庸俗的资产阶级自由派。——236。
  [92]指弗·卡·冯·萨维尼,他的著作《论当代在立法和法学方面的使命》于1814年在海德堡出版,1840年出了第3版。——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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