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律师张勃保险合同纠纷判例研究(一)
一、财产保险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再142号民事判决书
1、谁具有保险利益?
法院观点:一般认为,只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所有、占有、使用等利益关系的,均可以认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解决问题:实际车主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回答:有。
2、查封状态下的机动车能否进行转让?
法院观点:司法机关只是对涉案被保险车辆的车籍进行了保全,限制了被保险车辆办理登记过户或者物权变动手续,但处于查封状态下的机动车能否进行转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限制,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而且查封涉案车辆车籍的司法机关对车辆转让也未提出异议,并对登记车主擅自转让保全车辆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即使车辆被列入执行财产,也可以通过执行登记车主取得车款予以实现
解决问题:仅查封车辆车籍,车辆实际转让是否有效?有效。
3、车辆损失保险是否以保险车辆受损后实际修理为前提?
法院观点:只要保险事故给被申请人的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损失不以受损车辆的修理而发生转移,修理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者使用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受损是机动车辆修理的前提,而不管被保险人对受损车辆修理与否,只要损失客观存在,保险人就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解决问题:车辆损失保险是否以保险车辆受损后实际修理为前提?不需要。
二、人身保险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再63号民事判决书
1、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还是保险合同签订前已存在的事故?
法院观点:被保险人发现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为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合同订立前已存在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可能不赔,合同订立后新发生的疾病,保险人赔付。
解决问题:合同签订前不能有隐瞒事实,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赔。
2、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况下,保险人是否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法院观点:“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解决问题:保险人负有已履行解除合同的证明义务,若保险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解除保险合同,可能承担不利风险。
张勃,法律硕土,河南汉景律师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重大疑难案件研究组组长,办理各种刑事辩护及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电话:15938894045(微信同号),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新华路交叉口东南汉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