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特殊税务处理运用示例
一、股权收购的适用
根据财税【2009】第59号文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如何适用于特殊税务处理
2020年11月,A公司以500万元现金和4,000万元本公司股权购买B公司全资子公司C100%的股权4,000万元。C公司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则分析如下:
1、 A收购C公司股权100%,不低于75%。
2、 A公司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总额的比例为:4,000/(4,000+500)=88.89%,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综上,该交易符合股权收购的特殊处理条件。
3、 A公司购买C公司股权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4,500
贷记:股本 4,000
贷记:银行存款 500
4、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记:银行存款 500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000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4,000
贷记:投资收益 500
5、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
500/(500+4,000)*500=55.56
而股权支付额4,000万对应的投资收益则无需缴纳对应的所得税。
假设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对应B公司500万元投资收益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
55.56*25%=13.89万元。
每日格言:时人不识凌云木,直待凌云始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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