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消息显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即将被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意味着困扰网民多时的“大数据杀熟”将迎来针对性的立法。而就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问世前,相关部门已经行动了起来。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除了针对“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行为外,在“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章节中的一条新规定,也引发了外界的关注。即“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这一条目简单来说,就是将不允许在搜索引擎上购买竞争对手或竞品的关键词。看到这里,许多经历过国内互联网这二十余年风云的消费者或许将会心一笑,毕竟在大家日常上网的体验中,或多或少都遇到过明明搜索的是A,出来的结果却是B的情况。事实上,这种情况在互联网中可谓是屡见不鲜。例如罗永浩当年从新东方离职出来创业,结果就遇到了在搜索引擎上搜索“罗永浩可爱多”结果跳出新东方的推广链接,使得其在微博上大肆抨击这家企业。然而,最终老罗这位屠龙勇者也变成了“恶龙”,在2016年锤子手机还红火时,锤子手机曾被曝出在百度推广中购买了iPhone的关键词,并且最终其在微博上向苹果道歉。当然,购买竞争对手关键词的情况并不仅仅出现在手机行业,从游戏到影视再到电商,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中,这种现象可谓是都非常普遍,并且其实也并非国内互联网行业的特色。更为准确的说,谷歌这一全球性的搜索引擎巨头才是首开先河的存在,而例如苹果、微软、三星这些国际巨头在购买竞争竞品关键词上,同样也一点都不手软。竞争对手关键词通常被简称为竞品词,而购买竞品词之所以风靡全球,其实源自于搜索引擎本身的特质。最初做搜索引擎的雅虎,就是通过全文检索技术,将包含有用户查询关键词的网页链接返回来实现,而李彦宏这篇奠定百度搜索引擎基础的《超链文件检索系统和方法》,核心就是以关键字作为核心权重,来决定“目标页面”的相关性和排序。简而言之,在搜索引擎中搜索信息都是通过输入关键词来实现,既然搜索引擎呈现出的结果是围绕着关键词而产的,无疑也就使得关键词的广告价值被凸显出来。甚至在谷歌的广告教程中都坦言,“关键字策略也是搜索营销的核心之一”。对于用户的搜索结果展现而言,排在前面的品牌自然会对购买转化有着一定的帮助。而对于投放厂商来说,关键字广告则无疑可以堪称是物美价廉。通常显示在搜索引擎结果上方并用“广告”标识出来的这种形式,主流计价方式是以PPC(Pay Per Click)为主,当广告在搜索引擎结果页曝光时,搜索引擎通常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只有当用户点击广告并进入页面后,搜索引擎才会收取费用。那么为什么厂商要买竞品词呢?其实对于竞品词的投放者而言,这一行为相对于是直接抢夺竞争对手的用户群体,属于典型的损人利己行为。众所周知,消费者的决策模型基本可以简化为了解、比较、购买三个步骤,而购买竞品词则是从“比较”这一环节入手,干扰消费者的决策链路。甚至于还可以对竞品词进行“负优化”,弱化竞品形象并拔高自己,其中经典的句式就是例如“还在看XXX,试试更好的XXX”。显而易见,允许购买竞品词是从谷歌到BING,再到国内的百度等搜索引擎都默许的一个规则。但是这种模式下,则是一个搜索引擎独赢,其他全是输家的局面。竞品词的投放者与被投放方围绕关键词会不停地互相抬价,而用户的搜索体验则会被干扰,只有搜索引擎赚取了广告费。因此一旦《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实行,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显然都是一个好事,他们的SEM部门不再需要费尽心思挖掘竞争对手的付费推广关键词,广告部门也不用面对节节攀升的投放,而用户则能够在搜索引擎上获得“所见即所得”的体验。可能唯一受伤的就只有搜索引擎了,不过过去这数十年间他们应该也赚够了。
在日前OPPO发布的这些影像技术中,有没有觉得颇为眼熟?
日前ROG的这场发布会,也带来了数款颇具看点的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