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视为未缴纳,员工辞职获经济补偿金!
很多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或是为了省事,或是为了省钱,常常采用代缴的方式为员工缴纳社保,却不知道背后潜藏的巨大用工风险。
比如下面这个公司,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却因为代缴社保,公司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半年前,星某入职一家药业公司并担任柜面销售,月薪4600元。但该药业公司并未以本公司名义为星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委托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名下的另外一家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
星某担心未来权益受损,故以药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药业公司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钱都是王某的,谁缴费都一样,因而拒绝了他的要求。
由于代缴社保费不合法,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与星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是药业公司,但药业公司委托另外一家公司缴费,实质上改变了缴费主体,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星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药业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合理的诉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缴存的法定单位主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实践中基于异地用工、降低用工成本、员工个人要求等原因,一些用人单位会委托第三方冒充用人单位缴费,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代缴社保费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正常生育时,由于代缴公司与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领取社保待遇的诉求有可能不被相关机构受理。
除此之外,公司代缴社保费还有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当前,多地重点严打社保挂靠和骗保行为,一旦被查实,受托公司可能承担行政处罚,从而影响企业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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