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各地所需工伤材料汇总!43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统一规定的认定工伤所需的材料之外,针对各种不同情形的工伤,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由于各省情况不一,各省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可能又有不同规定。小编特做整理,以方便各位读者查阅!有兴趣研究的,也可以作为研究素材!

各地规定的证明材料,各有不一,当然大体一致!但小编叹为观止的是,各地对所需证明材料的表述差别太大,实在让人眼花缭乱!

本文列举的证明材料,来自于《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文件、最高法文件以及各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将上述规定中关于认定工伤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摘录和汇总。

为便于表述,按照认定工伤情形的顺序,逐一对该情形所需的证明材料予以梳理。主要包括四大块,一是认定工伤的共性材料,二是应当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三是视为工伤的证明材料,四是排除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四大块的证明材料汇总,从表述方面发现有43类表述,姑且称之为43类证明材料!

一、认定工伤共同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认定工伤需三类证明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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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三种材料,其中第一种工伤认定申请表包含的内容较多,主要是需欢迎工伤发生时的情形,这也是认定工伤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本文逐一列举的证明材料,主要也是围绕发生工伤情形来证明。至于第二种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另外单独行文予以列举和分析。至于第三种医疗机构的证明,这一专业性证明只能由专业机构出具,没啥好说的。

(二)部分地方的补充规定

除此之外,个别地方有一些补充性规定。

1.死亡的应有死亡证明

北京: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吉林:职工死亡的,应当附具死亡证明。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青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用人单位的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宁夏: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湖南: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3.事故调查证明+事故经过证明材料

宁夏: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近亲属关系证明;(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医疗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及抢救记录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五)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六)与职工受伤事故经过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应当认定工伤不同情形所需的证明材料

辽宁: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工伤认定情形中的认定、处理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北京:附具伤害事故证明。

吉林:附具伤害事故证明。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北京:附具伤害事故证明。

吉林:附具伤害事故证明。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伤害证明、司法文书

北京: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吉林: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2.公安证明、判决书、有效证明

广西: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河北: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湖北: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陕西: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宁夏: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其他有效证明。

青海: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他有效证明。

湖南: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西藏: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证明或者判决书。

3.公安文书、法院文书

安徽: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4.公安证明、有效证明

福建: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患职业病的

《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需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事故证明

北京: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吉林: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2.公安证明、有效证明、法院文书

广西: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河北: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湖南: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3.有权机构的证明、有效证明、法院文书

湖北: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4.法院文书

安徽: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西藏: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死亡宣告书。

青海: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陕西: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公安证明、有效证明

福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有关机关的文书、生效裁决

人社部(人社部发〔2013〕34号):“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安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2.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生效裁判

最高法(法释〔2014〕9号):“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湖北: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3.明确列举具体部门的法律文书

北京: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吉林:附具司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云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广西: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河北: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责任认定书、证明

福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西藏: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相关证明。

青海: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陕西: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湖南: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责任认定书

宁夏:属于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山东: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6.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

辽宁:以有权机关或者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河北: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视为工伤不同情形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抢救记录

北京: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吉林: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救治记录或凭证。

福建:应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

2.死亡证明

陕西: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3.抢救记录+死亡证明

广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河北: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湖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安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湖南: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辽宁: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门急诊初次接诊时间;死亡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死亡诊断结论为依据。

4.抢救记录+病历本+死亡证明

西藏: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复印件和死亡证明。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有效证明

河北:提交有效证明。

2.相关单位+证明

北京: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安徽: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3.相关单位+有效证明

吉林: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4.县级以上部门+有效证明

广西: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陕西: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福建: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5.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

湖北: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青海: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湖南: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相关部门)+证明

西藏: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伤残军人证+诊断证明

北京: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吉林: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广西: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2.伤残军人证+县级以上诊断证明

湖南: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3.残疾军人证+民政部门证明+诊断证明

河北: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4.残疾军人证明+劳鉴委证明

湖北: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安徽: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福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西藏: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青海:复退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陕西: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四、排除工伤不同情形的证明材料

河南: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辽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获得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依据的,可以根据工伤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证据处理。

(一)故意犯罪的

1.司法机关的文书或意见

人社部(人社部发〔2013〕34号):“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湖北: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辽宁: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

2.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文书或意见

最高法(法释〔2014〕9号):“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1.法律文书、生效裁决

人社部(人社部发〔2013〕34号):“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2.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生效裁判

最高法(法释〔2014〕9号):“醉酒或者吸毒”,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湖北:以有关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3.生效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

辽宁:以有权机关或者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

4.逐一列举

云南:1.醉酒认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國值与检验》(GB19522-2044)执行。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3.吸毒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吸毒的依据。4.有证据显示受伤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的,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反有效证据证明或者拒绝检测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吉林:有证据显示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自己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认定部门要求进行检测而职工或者家属拒绝检测的,不予认定为工伤;醉酒的认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执行,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作为认定的依据;吸毒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作为认定依据。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生效裁决

最高法(法释〔2014〕9号):“自残或者自杀”,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湖北:以有关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2.生效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

43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一、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这三工要素是典型的认定工伤的要素,这“三工”要素需同时具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延伸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职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只是,如果不在工作时间,或者不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似乎应该保护因履职被打击报复的爱岗敬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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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完全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

(一)非工作场所

4.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5.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合理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非工作职责的工伤

6.单位组织(指派)+非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7.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紧急情况+维护单位利益+非工作职责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8.工作时间+非工作职责+不良工作环境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的。

(三)非工作原因的工伤

9.连续工作过程+工作场所+必要生活(生理)活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10.出差期间+基本生活必需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的工伤

1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三、职业病的工伤

12.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

(一)因工外出+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13.因工外出+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14.因工外出+公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15.因工外出+其他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当然,这里的其他活动必须符合工作原因的要素要求。

(二)因工外出+非工作原因

16.因工外出学习+休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7.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因工驻外

18.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五、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9.合理时间+往返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附请示的案例:矫某华、车某荣系我省普兰店棉麻捻线厂职工。普兰店棉麻捻线厂在其制定的《上岗规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2003年12月24日零时许,矫某华、车某荣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大货车撞死。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矫某华、车某荣违反企业规定,下夜班后未在职工宿舍住宿,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性处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0.合理时间+往返家庭成员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21.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工作生活所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2.合理时间+其他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六、突发疾病的工伤

23.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4.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5.工作时间+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岗位延误救治+抢救无效死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抢救无效死亡,并没有48小时之内的时间限制,避免了48小时所产生的时间认定难题,甚至是人伦问题。当然,前提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

26.工作时间+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岗位延误救治+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突破了突发疾病只能发生死亡后果才能认定工伤的规定,即使没有死亡,但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属于工伤,这是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当然,其前提也依然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

这两类情形对工作岗位有列举,当并非仅限定于驾驶公共交通工具,还包括了“等特殊工作岗位”。如何界定“特殊工作岗位”?似乎应该结合“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予以考虑和判断。

七、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伤

27.抢险救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8.受指派+抢险救灾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29.单位组织+抵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30.受指派+防治疫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1月30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武人社办【2020】4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的第四点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31.见义勇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七)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八、中毒的工伤

32.食堂就餐+急性中毒+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33.不良工作环境+急性中毒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34.工作环境有毒+中毒

(1)工作环境有毒+急性中毒+职业病诊断机构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被抢救治疗,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的,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2)工作环境有毒+中毒+安监部门确认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

3)工作环境有毒+急性中毒+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确诊)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九、感染疫病的工伤

35.受指派+往疫区工作+感染疫病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36.受指派+防治疫病+感染疫病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37.受指派+往疫区防治疫病+感染疫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九、《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是指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疫区进行疫病防治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情形。

十、统一组织活动的工伤

(一)统一组织的活动

38.单位组织(指派)+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39.单位组织(指派)+文体活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40.单位指派+文体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统一组织的疗养

41.官方统一组织+疗休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十一、其他

42.《工伤保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避免随意扩大工伤范围,造成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规定工伤范围的权力赋予部门和地方性法规,而是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似乎目前还没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工伤情形予以规定!

但实践中还是开了一些口子,或许可以看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尝试?!

十二、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有些童鞋说这条规定无人性,是“催人早死”法,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条例中规定的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本来不属工伤的,将其视为工伤,这样想想是不是会释然一些?

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七、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八、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九、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酒量大的童鞋需注意了!悠着点!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十、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十一、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人社部意见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来源:劳动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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