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第一案遐思之四:科学技术研究的潜在伦理

关于现代科技的知识产权问题,它具有双重属性,即科学性和社会性。这个话题其实适用于所有的学科范畴,只不过具体到例证是从我们所在行业谈。
一提到科学伦理,很容易联想到前几年一位叫贺建奎的人,违背科学伦理直接对人使用基因编辑手段。
一般性概念下看科学伦理,主要涉及的是关于人类自身的,包括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研究,以及毁灭性武器、生物武器等。这些东西是很容易得到理解的,因为这些事情直接可以造成“人”这个概念被异化或抹杀。
但是,科学技术研究本身不过是一种工具,达成什么结果是社会性问题,也就是说有双刃剑的特征。公开的科学伦理,是预防出现这种一旦被错误使用就有人类无法承受的后果的工具不要出现,这一点至少不存在争议,所以成为了公开的要求。
中国人发明了潜规则一词,其实也是因为中国历史始终存在潜规则运行的劣迹,这种劣迹连绵不绝,构成了中国文化层面的某些寡廉鲜耻。
不幸的是,这种文化传承一不小心就成为了中国科学技术研究领域里的积重难返,变身为科技界的潜规则。论文抄袭只是低层次的手段,更高级的是改写和编造数据,并且中国的专业期刊编辑们也心照不宣,都是因为职称需要凑出的成果和论文数。这还不算,反向编译,逆向工程,种种玩意都堂而皇之的走向半公开。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某公司制造的国际影响,并且还被炫耀为高科技代表。这些事情最终有可能并不会得到处罚,因为都是类似擦边球的事情,它们似乎没有违背什么公开的规则,所以我只能说他们违背了科学技术研究的潜在伦理。
食用菌行业的某些研究者,也是惯于从事这方面的做法
最简单的违背潜在伦理的事情,叫做remark,汉芯就是这么干的,中国食用菌行业的remark就叫做自我编号。自我编号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只要你承认这玩意来自哪里的什么菌株就行。但这样搞,就没得成果了啊,所以,自我编号就不是自我编号这么简单。
略微多一点动作的违背潜在伦理的事情,是组织分离,这也是食用菌行业无法防备盗窃的特别之处。我曾经写过关于组织分离不靠谱的文章,所以,在食用菌界的某些人那里,这种不靠谱反而成了优点,就是虽然和本来的菌种比较有些不同,但差异不会很大。这就够了,反正“略有不同”可以证明“不完全相同”,所以就成为成果了。再找一个本来就不太好的品种做对照,“新而且好”的菌株就诞生了。
所有不是关键因子的改变,最终的卖点一定是人家本来就有的东西,这是食用菌行业育种的不传之秘。好比仿造一架机器,外壳做的不太一样,喷漆颜色不同,紧固螺丝做大点,就是创新了。
所以,在丰科的这起诉讼里,目前这个案例的侵权手法还是初级的,但我更加担心有人很快会搞出高级的。高级做法当然包括辐射诱变之类,虽然变异很难遇到真有利的,但由于某些不表达的基因的改变,或者非核心影响的基因改变,如果辅以“全基因组”比对的鉴定标准,妥妥的就是“新品种”了。
所以,我们不得不说,法院最终采纳的鉴定标准的意义有多重大,那就是不仅判决了本次侵权属实,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了一类违背“科学技术研究潜在伦理”的方法的实施。
实际上我们知道,遗传稳定是相对的,变异是绝对的,但如果利用这一点去进行简单操作而实际上并不产生新的优秀性状或者性状组合,其最终的实际效果不是创新的存在。
比如,组织分离,出现更优秀变化的可能性不是不存在,而是概率很低,作为专业育种人员利用这样的方法长期积累出一个更好的菌株,那也是不轻松的,少说也得十几年。十几年筛选,出菇试验,得到一个新的优秀(至少不比出发菌株差)菌株,这活恐怕还没有什么人愿意干。但分离出一个外部性状略有区别,而其他方面并无差距的菌株,可能不是什么太难的事情,相信有人趋之若鹜。
比较能够实质性改变菌株基因的方法,可能除了单孢杂交之外,就是基因编辑了。前者是经典,但出成绩很难很难,最近又获得“国际食用菌学会(ISMS)终身荣誉会员”称号的王泽生老师的As2796,就是杂交的成就。而后者目前不获大众认可,可以做不可以说。
王泽生老师和他的团队,在As2796的基础上,做出的一系列品种,是在自己的知识产权基础上的改进,和前面说的那些简单方法是完全两回事。
所以我们才把躺在别人成果基础上糊弄事的育种模式,定义为违背科学技术研究的潜在伦理。
这话非常欢迎对号入座,但相信没有人敢公开叫板。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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