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散件的认定
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散件的认定
文/梁 健 陈上委 韦 娜(二审承办人)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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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散件的专用性是指散件专门用于特定型号的枪支,散件有其他用途并不能成为否定专用性的理由。具有专用性和功能性的枪支零部件系枪支散件。对于非法买卖、储存的枪支散件尚未组装成整枪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特定型号枪支枪口的比动能范围,不能不加分析就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得出整枪枪口比动能低的结论。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散件情节是否严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其精神实质加以把握。
案 |
号 |
一审:(2018)浙0382刑初1326号
二审:(2019)浙03刑终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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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剑瓯。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6、7月开始,被告人李剑瓯在淘宝网上开设精诚DIY气动配件网店,销售过桥、密封圈等配件。2016年上半年,淘宝网官方通知李剑瓯,其在网站上销售的配件属违禁品,不得销售,并将相关商品下架。同年下半年,李剑瓯又在互联网上再次销售该类枪支配件。至2017年6月1日,乐清市公安局接举报后在乐清市磐石镇李剑瓯家中查获过桥、推杆、密封圈等枪支零部件,其中过桥数量共计935件。经鉴定,李剑瓯销售的过桥和过桥加推杆是枪支中具有枪栓功能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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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剑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但未指控被告人李剑瓯犯罪情节严重,同时认为李剑瓯能如实供述,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李剑瓯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剑瓯自愿认罪,但其辩护人称涉案过桥不是枪支散件,可用于其他用途,不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犯罪对象,请求宣告李剑瓯无罪。
乐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剑瓯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被告人李剑瓯在淘宝网上已经出售了部分过桥,侦查机关又在其住处查获了尚未销售的过桥,故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非法买卖、储存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剑瓯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剑瓯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欠妥,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7条之规定,以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李剑瓯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乐清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机械套用《解释》之规定,未适用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错误地认定李剑瓯犯罪情节严重,致对本案量刑畸重,确有错误。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称,由于无法鉴定由本案涉案物品所组成的枪支比动能,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认定其组装的枪支为枪口比动能较低,并依据《批复》定罪量刑;本案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提出一审期间检察机关提出的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畸轻,要求对李剑瓯适用缓刑的意见不当。
李剑瓯提出上诉称,其开始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出售单一的汽枪配件,该产品还有其他用途;未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后果,请求采纳乐清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用缓刑。其辩护人辩称,一审认定涉案过桥及过桥加推杆是枪支中具有枪栓功能的零部件、属于枪支散件的结论错误,上诉人涉案事实不存在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对象,应宣告李剑瓯无罪。
温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针对原判依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要求宣告李剑瓯无罪的意见,不予支持。李剑瓯犯罪情节严重,原判鉴于李剑瓯出售的零部件已经被证实组装成枪支的数量不多,目前没有发现已经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已经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期间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畸轻,上诉人李剑瓯要求二审采纳该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抗诉及支持抗诉机关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评 |
析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剑瓯非法买卖、储存的过桥是否属于枪支散件(零部件)?非法买卖、储存的枪支散件尚未组装成整枪,是否符合《批复》规定的可以宽大处理情形?本案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一、被告人李剑瓯非法买卖、储存的过桥是否属于枪支散件
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67号文件》)规定,对非制式枪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根据《67号文件》,认定为枪支散件,要求该零部件具备专用性和功能性二大特征。一是用于特定制式枪支;二是具有与制式枪支零部件相同功能。本案中的过桥符合专用性和功能性特征,具有专用性和枪栓功能的过桥系枪支散件。鉴定机构依照《67号文件》出具枪弹性质认定意见书,认定本案查获的过桥系“秃鹰”气枪上枪栓的部件,具备枪栓的功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
(一)关于枪支散件的专用性。枪支散件的专用性是指散件专门用于特定型号的枪支上。笔者认为,枪支散件有其他用途并不能成为否定专用性的理由。涉案过桥,从材料、型号、尺码等方面符合“秃鹰”气枪的组成部分,是专属“秃鹰”气枪的散件。涉案过桥具有专用性:一是过桥是与枪管和之后的气压阀门喷嘴这两个不同的枪支零部件相连的;二是过桥的大小、尺寸也是专门为“秃鹰”气枪设计的,这从鉴定意见及被告人李剑瓯与淘宝买家的聊天记录都可以得到印证;三是涉案过桥的价格也反映其是专用于“秃鹰”气枪的,作为一个金属配件,价格高达100多元,显然不是用于一般的玩具枪或仿真枪。但作为“秃鹰”枪支散件的专用性并不否定同时有其他用途。散件除了可作为组装“秃鹰”气枪的部件外,同时有其他用途是符合常理的。比如”秃鹰”气枪的枪管,除了作为枪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外,也可以用做普通水管。因此,虽然本案部分买家购买过桥后曾用于气泵、油压等用途,但不能以散件有其他用途的理由来否定过桥的专用性。
(二)关于枪支散件的功能性。功能性是认定枪支的应有之义,没有功能性就不可能成为枪支散件。公安部(公治[2014]110号)《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10号文件》)规定,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同时该文件的附件《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中第六项为枪栓,主要性能特征为具有完成推弹入膛、闭锁枪膛和击发枪弹功能的枪支零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查获的过桥不等同于枪栓,也就不是枪支零件,只是枪支零件的一部分,因此辩护人认为过桥不是枪支零件。
笔者认为,过桥用于连接枪管和之后的气压阀门喷嘴,具有密闭性特征,有闭锁功能,可以完成动力传输,具有枪栓功能。《110号文件》附件规定的枪栓,是指具有枪栓功能的不可拆分的零件,而不是某种特定尺寸的物品。枪支可以分为枪管机构、击发机构、动力机构三部分,每个部分可视为枪支的一个零部件。“秃鹰”气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枪支。但过桥并不是枪栓,只能说它具有枪栓功能,每种枪甚至每把枪的枪栓都可能不一样,不可能规定枪栓就是什么样子的。本案中查获的过桥具有密闭性特征,有闭锁功能,可以完成动力传输,具有枪栓功能,且过桥不可拆分。因此,依照《110号文件》规定及其精神实质,过桥就符合《110号文件》规定的具有枪栓功能的零件。辩护人提出涉案过桥不属于枪支零件的意见,是对公安部《110号文件》中相关概念的曲解。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枪栓是枪支零件且不可拆分,而过桥同样也具有枪栓功能且不可拆分,因此无论从概念理解,还是从整体功能及逻辑判断分析,过桥都符合该文件关于枪支零件的规定,故辩护人称过桥不属于枪支散件的意见不能成立。
二、非法买卖、储存的枪支散件尚未组装成整枪的,是否符合《批复》规定的可以宽大处理情形
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以天津赵春华案(摆射击摊)为代表的一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2018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联合发布《批复》,要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对于非法买卖、储存的枪支散件尚未组装成整枪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特定枪支枪口的比动能范围,不能不加分析就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得出整枪的比动能低,从而适用《批复》并予以从宽处理的结论。
(一)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散件原则上不符合《批复》宽大处理的情形。2018年《批复》对2009年《解释》予以突破,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通过研究《解释》和《批复》,笔者发现《批复》宽大处理的对象原则上应该是比动能低的整枪。一般而言,比动能低的枪支会以整枪形式出现,而非以散件形式出现。因为比动能低的枪支一般系玩具枪之类,制造者、销售者、购买者认为枪支比动能低,危害不大,没有必要将整枪拆成散件进行销售。而《解释》对枪支散件和整枪均作了规定,并对多少散件折算成整枪亦做了规定。退一步讲,如果通过组装枪支散件而成的整枪比动能低,那也不一定适用《批复》进行宽大处理。《批复》对比动能低的整枪做了可以宽大处理的规定,但是并非对非法买卖、储存比动能低的整枪一定要宽大处理,是否宽大处理,还要考虑很多因素,如枪支数量、材质、外观、价格等。
(二)在无法鉴定枪口比动能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得出枪口比动能低的结论。本案散件组装而成的枪支比动能虽然不确定,但这种不确定性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不确定性,并非存疑,不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秃鹰”气枪以高压气瓶中的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铅弹,杀伤力巨大,接近国产制式六四式手枪(260多焦/平方厘米),实践中查获的仿“秃鹰”气枪的枪口比动能通常情况下可达上百焦耳,即使仿制水平参差不齐,但由于均是以高压气瓶中的压缩气体为动力,最低一般也可达数十焦耳,均远超16焦耳。司法实践中枪口比动能低于16焦耳才被认为比动能较低,本案涉案枪支整枪的比动能远远超过16焦耳,不能因为枪口比动能不能鉴定就得出比动能低于16焦耳的结论。因此,本案不存在适用《批复》进行宽大处理的情形。
三、本案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提出,本案查获的过桥虽然被鉴定为枪支,但该部件从外观上并不能让一般人直观感觉到是枪支零件,与整枪及标志性、专用性、特定性枪支部件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枪支部件未大量流入社会,未被成功组装成枪支,已销售部分未发现成功组装成枪支用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李剑瓯的大部分过桥已被查获。李剑瓯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动机亦十分纯粹,只是赚钱贴补生活。其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为本案情节尚不符合情节严重之情形。笔者认为,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散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其精神实质加以把握。本案被告人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的犯罪情节已经符合情节严重之标准。
(一)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枪支散件的危害性在于它容易逃避枪支监管,采购到一支“秃鹰”气枪所需的所有散件后,就可以组装成一支“秃鹰”气枪整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本案查获的过桥,虽然从外观上并不能让一般人直观感觉到是枪支零件,但是对于从事枪支散件买卖、储存、组装的违法犯罪人员而言,完全可以直观感受到。本案被告人和相关买家知道“秃鹰”气枪散件是违禁品仍予买卖、储存,即使其散件外形一般老百姓没有直观感受到系枪支散件,对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散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无本质上的影响,并不能得出老百姓没有直观感受到系枪支散件就降低了非法买卖、储存枪支散件的社会危害性的结论。被告人李剑瓯在淘宝对他的店铺进行了封禁,告知他所买卖的物品系违禁品,明知贩卖的物品不能上架销售的情况下,仍然在网上销售枪支散件,时间累计长达二年以上,非法买卖枪支散件数量多。本案涉及的大量“秃鹰”气枪的散件已经流入社会,且追查困难,潜在危险长期存在。一般枪支散件购买者即使已经组装成整枪,在事后追查未发现枪支的情况下,也不会主动承认已经组装成整枪,散件购买者称其没有组装成整枪或另做他用的可信度本身值得怀疑。从相关法律规定看,如果发现组装的枪支用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就应当数罪并罚或者从重量刑,而不能认为其没有用于其他违法犯罪就系情节较轻。被告人为了牟利在淘宝上公开向不特定人售卖“秃鹰”枪支散件数量大,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动机纯粹”“人身危险性较小”“情节较轻”等观点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二)本案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解释》规定。李剑瓯非法买卖、储存“秃鹰”气枪枪支零部件,犯罪故意明确,主观恶性较大。其在明知其出售的枪支零部件系”秃鹰”气枪零部件的情况下,仍然非法买卖、储存935件枪支零部件。根据《解释》规定,被查获的935件枪支零部件折合成枪支数量达31支,而非法买卖、储存10支枪支就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本案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
(三)本案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批复》规定精神。《批复》仅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枪支的案件未作规定。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枪支的案件,仍然要适用《解释》的规定依法严惩,以确保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的连贯性、一致性。《批复》明确规定,即使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也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并不是说对于上述枪支适用刑罚时一律从轻。如何裁量刑罚,需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重要因素,但更须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本案虽然无法鉴定得出确定的比动能数据,但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与买家沟通中涉案枪支零部件专用于“秃鹰”气枪,经鉴定本案枪支散件亦系“秃鹰”气枪的散件,而“秃鹰”气枪属狙击步枪,枪口比动能远超16焦耳,一般比动能在100以上,杀伤力很大。因此,根据《批复》规定精神,非法买卖“秃鹰”气枪散件,正是应该严厉打击的对象。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