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合作拍摄中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剧本交付、项目启动等事项的具体时间

案件要旨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影视剧合作拍摄中,合作双方会签订一系列的影视著作权合同,涉及著作权归属、投资金额、剧本创作、演员、导演等诸多内容。在实践中,因一些因素的不确定性,双方可能对某一项目节点的时间进行模糊化处理甚至忽略该内容,这会使双方在进行合作时都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尽管上述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为确认合同内容提供了依据,但这往往应用于发生纠纷后法院的审判工作,双方如果在事前对合同内容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往往可以预防纠纷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30日,北京光影魔方文化传媒中心(本案被告,以下简称为光影传媒)与上海宏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为宏景传媒)就电影《西域镇魔图》剧本版权合作事宜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双方约定联合投资,拥有电影片原创剧本版权费用共计20万元,以此支付给本片著作权方甲方的编剧创作团队作为创作修改费用。合同还约定宏景传媒在合同签订后三日付款10万元,获得50%原创故事和剧本著作权。宏景传媒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并陆续就该电视剧的拍摄与有关演员、电视台以及合作方确定合作,预计开拍日期为2015年三月四月期间。直到2015年9月份宏景传媒都没有收到光影传媒提供的剧本,宏景传媒于2015年9月2日向光影传媒发函解除合同。此后,宏景传媒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西域镇魔图》剧本版权合作协议和电影《西域镇魔图》剧本合约约定于2015年9月6日解除,影传媒返还剧本费10万以及利息。

在诉讼中,光影传媒答辩的重点内容为:在双方前期接触时,早在2014年10月24日,光影传媒已把《西域镇魔图》原创故事和制片计划简表通过邮件的方式发给了宏景传媒,宏景传媒是在评估涉案剧后才与光影传媒签订合同,并于2014年10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付款10万元,合同正式履行。实际上剧本创作在对方费用打过来之前光影传媒就已经开始履约了。光影传媒确实只交付了原创故事,没有交付剧本,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剧本的交付时间并没有约定。2015年8月份启动指的是剧本的创作和修改,并不是指拍摄,也不是开机。在签订合同前后,光影传媒告知过宏景传媒剧本已经启动创作了。现在光影传媒已经完成了剧本,下一步应该是投资拍摄,光影传媒不同意宏景传媒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属著作权合同纠纷。双方就合作拍摄影视剧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因对该项目的启动时间以及内容存在不同认知,双方产生了纠纷。光影传媒没有意识到需要在限定时间内向宏景传媒交付剧本,最终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庭审中,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明,造成法院在认定事实时面临一些困难。尽管法院最终综合各种情况认定光影传媒构成根本违约,但约定不明已经增加了宏景传媒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影视著作权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会优先参考双方的约定,根据双方各自的履行情况,判断何方构成违约,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考虑,据此作出判断。这就要求双方尽量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防止发生约定不明甚至内容矛盾之情形。这样即可使双方清楚地了解自己所需要履行的义务,防止因疏忽或认识错误所造成的违约,又可在发生诉讼后,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明确的依据。

法院判决

首先,2014年10月30日,宏景传媒与光影传媒签订的电影《西域镇魔图》剧本版权合作协议和剧本合约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双方认可合同就剧本交付期限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宏景传媒认为根据合同第三条“2015年8月份尚未启动,宏景传媒需在2015年8月1日前,三日内退还10万剧本费光影传媒”约定内容主张交付期限为2015年8月,光影传媒认为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应继续履行。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双方合同约定并未对剧本交稿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应影响各自全面、诚信地履行义务。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已有证据显示初步约定了电影《西域镇魔图》的拍摄进度,开机时间预计为2015年4月14日。证人出庭作证亦证明签约当日双方亦商定2015年三四月份开新闻发布会,具体的开机仪式日期由双方另行商定。依据影视制作的一般惯例,剧本、导演以及主要演职人员的基本确定是进行开机拍摄的必要前提,就此足以说明光影传媒至少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剧本创作并交与对方。光影传媒称依合同进行了剧本创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宏景传媒交付过剧本,直至本案诉讼,光影传媒仍没有将剧本提供给宏景传媒,其未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上海宏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光影魔方文化传媒中心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的《西域镇魔图》剧本版权合作协议和剧本合约约定于2015年9月6日解除;被告北京光影魔方文化传媒中心返还原告上海宏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十万元以及利息。

案件来源

上海宏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光影魔方文化传媒中心著作权合同纠纷案[(2015)海民(知)初字第34058号]

作者姜向阳律师简介

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多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务工作,擅长处理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等领域的业务。先后发表了多篇专业论文。熟悉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通过各种方式的知识产权运营,让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利器,为权利人创造商业价值。执业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及商标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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