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下 | 企业重组税收风险——以某大型国有集团为案例背景
案例背景介绍
Y集团是某市国资委下属大型集团公司,业务范围涵盖城市基础建设、商住类地产开发、大型社区物业管理、城市更新、旅游业以及建筑施工等。由于Y集团过往十多年的发展,实际大部分程度上受某市国有资产不断整合和规划的影响,因此形成业务范围广,但组织内功能区分不明显、股权结构相对混乱、业务板块特色无法突出、下属公司层级太多且广泛交叉持股等现状,最终导致Y集团在经历过去几年高速成长后,反而由于管理效率越发降低,近年内经营增速不明显。
由此,Y集团亟需厘清内部各业务板块的组织架构、股权关系以及有效资产归属等问题,简化管理层级,提高经营效率,为完成下一个十年战略规划打好坚实的基础。在这忆往昔、展未来的过程中,既要充分扫描并处理历史遗留税收风险,还要提前做好未来架构的税收安排。以下仅简单列举实务中值得探讨的几点,以供参考谈论。
探讨·上 | 企业重组税收风险——以某大型国有集团为案例背景
昨天小必分析完改制的税务处理问题,今天继续为大家分析架构调整的税收安排👇
二、关于架构调整的税收安排
Y集团现有的部门板块股权结构如下:
为了达到业务板块整合,提升管理效能的目的,Y集团期望能达到的目标结构是:
实务中,我们分析Y集团内部直接利用股权转让达到目标结构的可行性,由于涉及到国有股权评估、交易资金安排以及股权溢价的税收成本管理,最终和Y集团达成一致意见:尽量利用资产划转的企业重组手段,争取企业所得税上的特殊性税务待遇,同时要尽可能缩短整个过程的时间进程(尤其是关注因税收相关法律限制的时间)。以下,为了简化案例情况,我们不再讨论印花税问题。
由此,针对A业务板块
我们建议的操作路径是:
步骤一:C公司将持有D公司20%的股权划转给A板块公司
根据财税〔2014〕10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属于100%持股的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持有D公司20%的股权),可争取适用企业所得税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暂免。
步骤二:D公司将持有E公司10%的股权划转给A板块公司
步骤一完成后,D公司将成为由A板块公司100%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步骤二可根据财税〔2014〕10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属于100%持股的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持有E公司10%的股权),可争取适用企业所得税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暂免。
这里,我们认为这两步骤之间不受等待12个月的限制,因为步骤二的完成,并没有导致步骤一中被划转的资产(对应D公司20%的股权)有实质经营的改变,同时,划转前后12个月,也没有因为C公司和A板块公司(即交易双方)股权结构、公司性质、经营业务的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
步骤三:A板块公司将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划转给E公司
步骤二完成后,E公司将成为A板块公司100%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即此时,C、D、E公司分别都是由A板块公司100%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步骤三属于100%持股的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即C公司100%的股权),可争取适用企业所得税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暂免。
这里,我们建议,步骤三与步骤二的间隔时间应该超过12个月,否则将导致A板块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发生变化(即上一步骤的交易双方发生改变),从而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前后12个月”的相关规定。
因此,小结下来,Y集团公司完成A板块的目标调整前后周期需要至少一年,但可严格控制在稍微超过一年的时间段内。
针对原B业务板块的调整
我们建议的操作路径是:
步骤一:G公司对原B板块公司撤资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同时由于居民企业间直接投资分红免税相关的政策,只要G公司按原B板块公司账面净资产对应比例归属部分收回投资,均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
步骤二:由原B板块公司将持有F公司100%的股权和G公司100%的股权均划转给Y集团
该步骤可根据财税〔2014〕10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属于100%持股的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资产(F公司100%的股权和G公司100%的股权),可争取适用企业所得税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暂免。且该步骤完成后,原B板块公司、F公司和G公司均成为由Y集团100%持有的全资子公司。
步骤三:由Y集团将持有F公司100%股权和原B板块公司100%的股权均划转给G公司,由G公司作为现有业务板块公司统一管理
该步骤可根据财税〔2014〕10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属于100%持股的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F公司100%股权和原B板块公司100%的股权),可争取适用企业所得税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暂免。
这里,我们建议步骤三与步骤二的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否则将导致Y集团与原B板块业务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发生变化(即上一步骤的交易双方发生改变),从而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前后12个月”的相关规定。
因此,小结下来,Y集团公司完成原B业务板块的目标调整前后周期需要至少一年,但可严格控制在稍微超过一年的时间段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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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pilogue
以上实务案例的几点分析中涉及到税收处理(可能争议点)仅是我们的专业判断,并不代表权威的观点和所有实务中落地的唯一解决方式,提出来是希望能有更多专业人士、“过来人”和“将来人”关注该类型重组中可能遭遇的各种争议问题,也同样希望能得到权威税务机关在类似实务处理中的指导意见。无论如何,至少一点,简单的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判断重组类型或者死板认为任何重组都受“12个月”限制的处理是首先应被摒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