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不能跳,最多拘留几天”。湖南株洲...

“大哥,不能跳,最多拘留几天”。湖南株洲,警察临检,王勇因嫖娼从8楼跳下身亡,妻子起诉酒店和“理疗馆”老板,赔偿702624元。

(案例来源:湖南株洲市中院)

@法网人生

王勇到打着“某某堂中医理疗馆”旗号的某酒店8楼,接受有偿性服务,并由冯丽、付福梅(化名)两名女性性工作者为王勇提供服务。

晚上9点20分左右,当地警方对理疗馆进行清查,冯丽、付福梅在听到敲门后关灯躲在窗帘后,而王勇则打开窗户,爬过栏杆翻越窗户扒在窗户上。

当时,冯、付二人对王勇进行了劝阻,说:不能跳,这里这么高,最多拘留几天,老板会来保释你们。但王勇不听劝阻,警察踹门进入房间,发现王勇已经从窗户坠落到四楼商业楼顶的平台上。

王勇死后,他的妻子和母亲作为原告,起诉事发的酒店和“理疗馆”的老板朱某,要求赔偿702624元的损失。

她们认为,酒店方面把公寓出租给朱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本身就有错误,而朱某在酒店内长期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过错更是显而易见。

婆媳俩的逻辑很清晰,酒店要是不出租房子,朱某要是不开“理疗馆”,王勇怎么可能会前去嫖娼呢?不去嫖娼怎么会死呢?

再有,婆媳俩还认为,在本案中,王勇是“躲避”公安检查,不是“逃避”公安检查,虽是一字之差,但她们很清楚,“躲”是被动的,“逃”是主动的,即然是“躲”,必然有威逼的一方。

不知道婆媳俩请的律师是不是语文老师出身,在法庭上,她们还强调,王勇是不幸“坠”楼身亡,不是“跳”楼身亡,也是一字之差,但兹体事大,不可小觑。

总之,即使王勇本人嫖娼有过错,但比起错误程度来说,显然开设卖淫场所和租房子的过错更大,按照过错的排序,王勇要排在酒店和朱某之后。

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酒店对于进入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责任,而朱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触犯了刑法,那么,在王勇死亡一案中,他们究竟有没有责任呢?

关于酒店的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一责任是过错责任,即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过对现场的勘查,酒店的窗户设置了1.2米以上的护栏,推拉窗户玻璃用螺丝钉加固,最大开窗间距在10厘米,仅用于通风换气。

而王勇跳楼的房间本来有个加固的螺丝钉,已经被摧毁,现场情况和两位性工作者的陈述表明,是王勇强行推开窗户跳楼身亡的。

因此,酒店方面在将房间租给理疗馆老板朱某后,没有实际经营和管理涉案房间,也没有证据证据房间在防护设施方面存在缺陷,因此,酒店不承担责任。

再看朱某,同样道理,虽然朱某开设的是违法场所,但对于进入其中的人员同样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王勇接受有偿性服务,但人身安全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本案中,王勇翻越了房间的窗户,已经超出了朱某的经营场所,翻窗的行为是朱某无法预见、不能预见的结果。而且,在王勇翻窗时,朱某雇佣的性工作者给予了劝阻,但王勇不听劝告,执意为之,其坠楼死亡的是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朱某与王勇之死也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指出,每个公民都应该配合警察的执法行为,而不是企图逃避。王勇在面对警察执法行为时,不是主动配合,而是明知翻窗会导致人身危险,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执意翻越房间窗户,因此,其死亡是基于个人利益,为逃避抓捕自主选择的结果,只能自已负责。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勇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10826元,由婆媳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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