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举证指引清单来了!拿走不谢
GUIDANCE
交通事故案件举证指引清单
交通事故案件
一般的基础证据
1.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情况的证据,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
2.若一方为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证明机动车及其保险情况的证据,如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保险单抄件等。
交通事故案件
各类赔偿项目的相关证据
赔偿项目 |
当事人需提供的证据 |
医疗费 |
门急诊病历等病史资料、各类检查检验报告、摄片、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如主张外购药品费用,还需提供医嘱或医生开具的处方笺等 |
住院伙食 补助费 |
需提供病历、出院小结等以证明实际住院天数 |
营养费 |
需提供医院关于加强营养的证明或鉴定机构关于营养期的鉴定意见书 |
误工费 |
受害人误工费: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或者医嘱证明;有固定收入的,需提供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或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前一年至主张误工期止的银行交易记录;无固定收入的,需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相关证据 |
死者近亲属误工费:死者近亲属为处理丧葬事宜而发生的误工费,需提供的证据同受害人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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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已经发生的护理费:需提供医院陪护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关于护理期的鉴定意见书、护理费发票、护理协议;主张亲属护理的,应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同受害人误工费证据 |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需提供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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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
需提供伤残鉴定意见书 |
残疾辅助 器具费 |
需提供病史资料、辅助器具费发票等 |
死亡赔偿金 |
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
精神损害 抚慰金 |
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提供鉴定机构就伤残等级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提供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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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包括殡葬服务费、运尸费、停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及墓地的费用、骨灰盒存放费等,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支出相关费用的凭据 |
被扶养人 生活费 |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主要为受害人的父母):需提供被扶养人的户口簿、被扶养人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扶养义务人情况的证明,主要为受害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以及鉴定机构或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
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被扶养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扶养关系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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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就医交通费:需提供与受害人就医地点、次数、人数等相关的合理的交通费票据,如出租车发票等 |
其他交通费:需提供受害人亲属参加丧葬事宜或必要的陪护人员陪同伤者就医、转院治疗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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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受害人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的需提供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合理的住宿费发票 |
死者亲属的住宿费:需提供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合理的住宿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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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
车辆维修费: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定损单、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施工单、结算单) |
其他物品损失:如衣物损以及手机、眼镜等物品损坏等,需提供因事故导致物品损坏的照片、修理费发票、购买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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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拖车费:需提供施救单、拖车单及支付费用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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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等的营运损失: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营运合同、劳动合同、修理厂出具的修车时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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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交通工具费:需提供车辆维修机期间的交通费单据或者租赁与损坏车辆类型相当的车辆的租赁合同、租车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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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 |
因对伤残等级、其他需要鉴定的事项等进行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用发票 |
律师费 |
需提供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用的凭证等 |
注意:
1.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随后各地纷纷出台文件就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进行试点,明确适用案件的类型、赔偿标准及适用时间。在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举证时需注意,如果侵权行为或是人身损害发生各地试点意见适用时间之前的,仍需区分城镇标准及农村标准。以江西为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之前,若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如主张适用城镇标准,仍需就居住情况、工作情况及主要收入来源情况等情况进行举证;
2.如起诉时未鉴定伤残等级,需在提交起诉状同时申请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待伤残鉴定意见出具后根据鉴定结论明确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诉讼请求;
3.如提供电子证据,需注意:
① 提供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如短信、微信、QQ等APP)的通讯信息,截图应当连贯完整(保留时间及对话人);
② 提供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需提供光盘、内容说明及对话内容完整的书面整理资料(按时间逐字逐句);
③ 开庭时应带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备当庭核对或演示。
4.当事人在提交诉状同时可随状提交损失清单,列明赔偿项目、金额、核算的依据及标准等,在举证期内及时完成举证的同时,还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范例1
原告XX与被告XX机动车
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提交证据
范例2
原告XX与被告XX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赔偿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