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男子欠3500元22年不还,本息累计40万,法院判决赢得赞许
1999年的三千多块钱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涉及到当时人均收入还涉及到了当年的物价。按照小编家里老人的说法,在2000年以前,物价不高,猪肉只要四五块钱一斤,十块钱就可以买很多肉和菜,当时冰棍还有一毛钱一根的,到现在根本就看不见了。
根据《1999年全国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及指数表》数据显示,在1999年国有单位的年平均工资大概为八千五百多块钱,也就是说一个月是大概七百来块钱,这在当时也算得上是比较高的工资水平了。
所以我们可以得知,在当时的三千多块钱差不多相当于一个国有单位职工好几个月的工资了,以现在的工资水平来看,已经相当于好几万了。这么大一笔钱放在哪都觉得是一笔“巨款”,那如果在1999年有人欠你这么大一笔钱不还,你会怎么办呢?
1999年湖南永州的赵某就借给了自己的朋友陈某3500块钱,但借钱容易还钱难,钱借出去之后,一直到今年,二十几年,赵某多次向陈某讨要,却都被他搪塞过去,最终赵某只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十二年前的欠款
1999年,永州的陈某因为生意上的失利,公司面临破产倒闭,在倒闭前还有一笔货物运费没有缴清,陈某就找到当时的货车司机赵某,说暂时将这笔款项欠着,之后有钱再给他。赵某和陈某也已经合作很多年了,二人也算是知根知底的老朋友,在陈某的请求下,赵某相信了他,就要他不要急着给,算是自己借给他的,随后在陈某的坚持下,写下一张欠条,并约定好了月息和年息以及还款日期。
赵某于是也就没有催着陈某还钱,只是在家里等着陈某还钱,结果等到了还款日期陈某却仍没有上门还钱。赵某等不及了,直接找上门去,结果被陈某以资金短缺,家里钱都投进生意里去了为由推迟还钱。
赵某看着陈某也是比较难做,于是就和他说好过几天一定要还。结果,赵某的退让,反而让陈某越发变本加厉,最后竟然举家迁往了外地,找不到人的赵某没有一点办法。托人去打听陈某的消息,也是石沉大海。
一直到2021年,赵某从家乡一位朋友口中得知陈某已经回到家乡,于是立刻赶到陈某家中,将其这些年的账单奉上,本金加上年息和月息计算了一番,一共有四十多万。
这下陈某简直傻眼了,自己早就忘了还有这笔欠债,没想到债主还一直记得,并且时隔二十多年上门讨债,看着眼前的账单,四十多万的欠款,他怎么也拿不出,于是想和赵某商量一下,就还本金和部分利息,其余的他真的还不起。但赵某已经看透了李某的本性,他怎么也不肯同意:“欠条在这,一切都按欠条上面的约定来。”
二人僵持不下,赵某看着不肯还钱的陈某,干脆一气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面对二十多前的欠钱纠纷,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和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但当年签订的年利率过高,根据当年合同签订时的规定来看,合同年利率24%以内的受到法律保护,而合同中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超过36%的部分属于违法利率,不能履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话年利率应该会按照24%来判决。
因为欠款纠纷事件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这是基于权利人消极保护自己权利的基础上,赵某已经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向陈某索取欠款,但陈某仍不还。
于是中间陈某远离家乡出外逃债的二十多年和赵某的不断追债的这段时间视为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状态,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款: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因为赵某一直催债,所以诉讼时效其实根本是中断状态,因此赵某还可以继续上诉。
最后,在法院的判决下,陈某和赵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旧维持,陈某应继续履行还款职责,但由于之前欠条上约定的利率过高,法院根据各项数据的变化,最终判决陈某偿还赵某本金加利息9000元。
这场时隔二十多年的欠钱风波终于结束,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不要以为远走他乡就能够逃脱掉自己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