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犯人的“刺配”刑罚究竟有多重?

墨刑又称黥刑、黥面,是中国上古时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奴、婢、盗、贼)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对犯人的身体状况实际影响不大,但是脸上的刺青会令犯人失去尊严。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但黥刑并未真正废除掉,成为刑罚制度外的一种私刑,根据统治者需要和情绪随意使用。五代时期后晋天福年间开始,黥刑又正式成为刑罚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清廷修订《大清律例》彻底废除此刑,前后沿用数千年才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秦汉时的英布就因为受过黥刑而被称为黥布。唐朝时的上官婉儿因为得罪武则天而被黥面,在额上留下刺青,后来她仿效刘宋寿阳公主的梅花妆,在额上刺字的地方以梅花形为装饰(一说为黥面时刺成梅花形),显得格外妩媚,并且为其他女性模仿,成为唐朝流行的化妆之一。

唐末各地方的藩镇相继割据,形成各自独立的军事势力,战事不断,百姓被强征参军时有逃跑,逃兵被捉回就会被黥面。宋朝的黥刑更加普遍,常对发配边远地区的罪犯附加黥刑,称为刺配,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在《水浒传》梁山108条好汉中宋江、卢俊义、林冲、武松等都遭受过刺配刑罚。

刺配刑多用于盗贼、犯罪军人、犯赃官吏、累犯、杂犯罪贷死者。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分三个步骤。

第一,执行脊杖

杖刑是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一种刑罚。杖刑起源很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之说,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脊杖是杖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因用板子(棍棒)打击人的脊背,很容易将人打得鲜血直流,甚至残废。而臀杖是打击人的臀部,一般不会将人打残。

常行官杖,规格不一,如后周显德五年(958)制的法定规格为,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

第二,面部刺字

刺字即墨刑,又称黥刑、黥面,即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用刀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此刑罚不仅残害人的身体,而且对人的尊严是极大的伤害,使人蒙受耻辱。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儒家书籍,如果命令下达之后30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但是,历史上也有受墨刑后改变命运的。据《史记》载,秦末汉初名将英布在小时候,有位客人给他看了相说:“当在受刑之后称王。”英布到了壮年,犯了法,被判处黥刑。英布愉快地笑着说:“有人给我看了相,说我当在受刑之后称王,大概就是这种情形吗?”听到他这么说的人,都戏笑他,称他为“黥布”。

唐朝时的才女、武则天的宠臣上官婉儿因得罪武则天,被武则天以刀刺面,并不准拔出。幸上官婉儿才识过人,跪作《乞拔刀子诗》,才得以退出进行救治。上官婉儿的确有才,她在伤疤处刺了一朵红色的梅花加以装饰,没想到显得格外妩媚。宫女们皆以为美,有人偷偷以胭脂在前额点红效仿,渐渐地宫中竟流行起了这种红梅妆。

到了宋代,黥面之刑改变以前用刀刻的方式,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在民间被称为“打金印”。“原来宋时但凡是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唤做打金印。”(《水浒传》第八回)北宋时规定,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

第三,发配流放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西北沙漠、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等边远、荒蛮之地,或是一些孤悬海外的岛屿,以示惩罚。

流放之刑起源较早,在远古时期就有。如战国时的伟大诗人屈原立志报国,忧国忧民,多次向楚王建议献策,然而他生不逢时,多次遭到流放,最终在苦闷、绝望的情境下,投汨罗江自尽。

流放之刑在秦汉时代逐渐形成,南北朝后期进入五刑之列,隋唐时正式确立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宋代的流放按罪行轻重分为10个等级,即本城、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远恶地、广南、沙门岛。这种刑罚一直延续到清末。

在中国古代,流放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现象,一些大臣犯罪,或者被冤枉而流放者不计其数。统治者还把此作为仁政和慎刑的一种体现,即所谓“不忍刑杀,流之远方”。北宋大文学家苏轼一生多次被流放,他在流放岭南期间,曾作诗《食荔枝》表达当时的心情:“罗浮山下四时春,卢橘杨梅次第新。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民族英雄林则徐在花甲之年,遭陷害被流放到新疆伊犁,在西安与妻子分别时,写下了“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诗句,表达了他不计个人得失,为国为民的豪情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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