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如何处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为规避行政管制和招标投标程序,“黑白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文本可能包含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另行订立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等文本。如何确定这些合同文本的效力,招投标文件所构成的书面文件在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应以哪份合同为依据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回答了这一问题。该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准确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我们需要准确理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具体含义。
(1)招标文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2.1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包括: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②投标人须知;③评标办法;④合同条款及格式;⑤工程量清单;⑥图纸;⑦技术标准和要求;⑧投标文件格式;⑨投标人须知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根据该文件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3.1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包括: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③联合体协议书;④投标保证金;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⑥施工组织设计;⑦项目管理机构;⑧拟分包项目情况表;⑨资格审查资料;⑩投标人须知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名称、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签订合同时间等内容。
对于本条司法解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以下问题:
一是能否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全部权利义务的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是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没有规定可以作为其他权利义务的根据。至于能否作为其他权利义务的根据,如能否作为主张违约的根据、能否作为赔偿损失的根据等问题,要结合当事人对于合同的相关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后再予以确定。
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三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具有最优先的效力。如果合同协议书在实质性条款方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这些条款不能产生约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仍然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是参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中标有效。中标无效则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一般应当被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中标合同、招投标文件,但这些文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在当事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