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业务问答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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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办理境内深加工结转付款需要哪些资料?
答:境内深加工结转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可以外汇收取货款,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可向转出企业支付外汇货款。境内深加工结转收付汇可参照其他贸易方式办理收付汇。
42、 境内企业离岸账户可以汇美金给境内居民账户吗?用途用于工资,如可以需要审核什么材料?
答:一般情况下,离岸账户的开户主体是境外企业而不是境内企业,在基于该前提的基础上,若境内居民个人确实实际受雇并服务于境外离岸公司而非境内公司,在提供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等材料的基础上可以收结汇。
由于境内企业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因此,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汇给境内居民账户的资金在办理入账时,银行需要审核其取得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境外开户证明文件,如果境外开户手续合法,境内企业应先将离岸账户的资金调入境内外汇账户,还需审核境内企业与境内个人之间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材料,如合同、发票等,而后办理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支付给境内个人。
43、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规范,例如缺少流水号编码、与规定的格式不符等,银行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办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时发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不规范,应告知境内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备案表》,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金融机构或境内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44、一笔对外付汇包含两种及以上不同性质的付款,且付汇中存在不需要税务备案的,银行应如何审核《备案表》?
答:银行应区分交易性质进行真实性审核。同一笔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中,银行仅需审核超过等值5万美元,并且属于40号公告规定必须办理税务备案的项目。
45、境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是否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答:《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代垫交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并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代垫或分摊期限超过12个月的,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17〕36号)执行,经确认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由分局个案处理或集体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