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因案件中止而未作出复议决定,不属于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形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陈龙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1071号行政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主张

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一二审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公平审理,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枉法裁判行为,原审未向陈龙发传票,未开庭审理,径直作出了裁定,一二审裁定未写明案涉争议焦点以及查明事实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最高法院认为

复议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受理陈龙的复议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作出了行政复议中止的决定。该行为属于程序性中止行为,并未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终结

安徽省人民政府因案件中止而未作出复议决定,不属于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形。

陈龙提交的“新的证据”不属于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新的证据,其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裁判结果

驳回陈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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