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发脾气欲打护理员 却失衡摔伤不治 家属起诉索赔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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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期遇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一名七旬老人被送到一家养老院养老,却因琐事不顺心,举手欲打护理人员,结果重心不稳跌倒最终死亡。家属认为养老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养老院退还医疗备用金3000元,并且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46万多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23日,王大爷的三个子女与某养老中心签订了一份入住托养合同。按合同约定,年过七旬的王大爷随后入住该中心。

2021年7月14日,在护理员清洁房间时发脾气,王大爷手打护理员却失手摔下床,后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不幸,王大爷于同年9月3日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脑出血”。

老人子女认为护工没有安抚老人情绪,不理不睬还躲闪,未尽一级护理的义务起诉索赔。

个案焦点

本案属于人住老人在养老机构内自主跌倒发生意外死亡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在此次意外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比例。

老人家属认为中心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46多万元。

该养老院是否应对老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说法

王大爷家属说,当初养老院承诺提供一级护理,事发当天,老人有情绪时,养老院的护理员李某和陈某有及时安抚老人情绪,相反却不理不睬,以致王大爷从床上摔倒下来,后经医院近48天的抢救始终没有苏醒过来,给王大爷的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

他们认为,养老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养老院退还医疗备用金3000元,并且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46万多元

养老院负责人说,王大爷一直脾气不好,平常老人的子女来看望时,脾气就好一点,没有来时脾气就差。事发当日护理人员清理房间时,王大爷发脾气,当时王大爷是想要打护理人员,护理人员躲避,王大爷是由于重心不稳跌倒。

养老院也提供了两名护理员的证词。据称,事发在早上7点20分左右,因房间尿液味较重,护理员李某洒消毒粉时,提醒王大爷把脚放到床上去,以免消毒粉末洒到他脚上,想不到王大爷开始破口大骂。

因床底有摊尿液,李某准备把尿液拖掉,“王大爷看我靠近床边,举手便打来,想不到意外就发生了。”李某称,因王大爷是双脚盘着坐着,举手向前打我时,突然身体斜向一边,重心不稳撞到墙上了,她双手还握着拖把,没反应过来。

事后,李某急忙叫班长陈某过来帮忙。陈某说,当时院内医生先作了初步检查王大爷没有异常反应,因为家属说要等他们过来再处理,大概在11点时才将王大爷送往医院。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王大爷死亡的原因是出手打人,而养老院护理员闪避,王大爷无法保持身体平衡而摔倒,最终不治死亡。一审认为,就王大爷摔倒的原因而言,护理员工基于本能而躲闪王大爷的打人行为并无过错,过错在于王大爷本身。

但在王大爷出手打人之前,情绪已开始出现不平稳现象,开始骂人,护理员也显然了解这一事实,按照护理级别,养老院在托养人王大爷出现情绪波动时,应及时安抚王大爷,平稳其情绪。但养老院没有及时安抚王大爷情绪,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一审判决酌定养老院对王大爷子女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养老院返还医疗备用金并赔偿损失近5万元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及时做好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参考来源:

1.腾讯;

2.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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