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是否应对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情】

2009年9月1日,肖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借期1年,由易某某对该借款担保,借款当日肖某某与易某某向张某出具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肖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肖某某与易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2268元,诉讼费300元(该费用已由张某某垫付)由肖某某承担。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肖某某下落不明,张某某要求易某某支付本息22268元及诉讼费300元。

【分歧】

对于易某某是否应该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易某某应该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易某某既然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就应该与借款人承担同一责任,并向贷款人担保合同的正常履行,保证贷款人的合同利益得到实现。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担保人应保证贷款人得到如同合同履行一般的利益。诉讼费系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费用,应由借款人和担保人连带偿付。

另一种观点认为,易某某不应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判决书具有确定性,当事人必须按照生效的判决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判决书确定由谁承担诉讼费用,谁就是承担该费用的主体,而且是该费用的最终负担者,该费用不能转嫁到连带责任人头上,除非其自愿负担。

其次,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即保证与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连带偿还本金及利息责任,但没有约定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亦未强制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人须向贷款人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诉讼费,担保人既无约定承担义务亦无法定承担义务,所以其无需负担。

最后,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由借款人肖某某一人承担诉讼费用,担保人就无须就诉讼费用与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能笼统的认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就借款纠纷产生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只对借款及利息产生连带责任。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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