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为处理纠纷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付的服务报酬。
在民商事法律实践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救济自身的权利必然要支出一定的成本,而律师费是这一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实践中,支出律师费的一方当事人如何选择合适的路径主张律师费,以及裁判机构对于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是理论界和实务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以下笔者将结合有关案例对律师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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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主张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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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约定
虽然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仲裁费等必要性支出,但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的方式就律师费的承担达成一致,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就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等内容协商一致正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裁判机构一般也会尊重双方关于律师费的约定。
节选自(2018)兵民终92号案判决意见:
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均约定,如华泰公司违约,天信公司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予遵守。天信公司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天信公司需支付律师费129000元,该律师费是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律师费用应由华泰公司负担。
同时,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中天信公司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对其请求华泰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主张不应支持。
从上述案例的判决意见可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者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败诉方承担为处理案件所支付的律师费时,裁判机构一般会直接根据双方的约定对律师费的承担做出处理,当然前提是实际支出律师费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了关于律师费的主张。
也正是如此,合同双方一般会选择在签订合同时就将律师费等其他可能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明确约定在违约责任条款之中,以便纠纷发生时有主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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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于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而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属于该条中“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由违约方承担呢?先来看一则案例的判决意见——
节选自(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判决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汉能公司是否应承担西航港公司所支付的12.6万元律师费。本案纠纷系因汉能公司未依约偿还《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的1.455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产生,上述协议虽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第7条明确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类型、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数额并未超出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原审法院将该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西航港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除非存在合法的免责事由,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其中一种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便是赔偿损失,且通常为金钱损害赔偿。而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我国有关现行规定来看,违约损害赔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一定范围内的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损失)两大类。
按照上述案例的判决观点,律师费应属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因违约方客观上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为维权实际支付了律师费(排除了风险代理中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且一般守约方的律师费损失都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守约方实际支出律师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让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律师费损失合情合理。
另外,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费应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的“其他费用”,应受到该条中年利率24%的上限限制。
如在(2018)兵民终92号案判决意见中,虽然人民法院认定律师费应由华泰公司承担。但由于天信公司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故最终对其请求华泰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主张未予支持。
律师费的承担
律师服务的有偿性使得律师费的负担问题一直颇受关注,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就律师费的负担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严格从合同的相对性出发,当事人与代理律师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仅能约束当事人与代理律师而不能由他人来承担该笔费用。而突破这种合同相对性,转而由非代理合同当事人的败诉方承担这一律师费承担模式称为“律师费转付”。
律师费转付
实践证明,该种律师费承担模式有其合理性、必要性,一般情况下,败诉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主观上有过错,而律师费的支出属于胜诉方即守约方的一项损失,应给予守约方关于该项损失的救济途径。且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能够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当然,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应以代理律师实际代理案件并收取费用为前提,这是因为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本质上是对胜诉方因维权而消耗的诉讼或仲裁成本的补偿。
因此裁判机构在审查一方当事人关于律师费的主张时,除了审查有关委托代理合同外,同时还会审查实际已经支付律师费的发票或转账凭证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律师费转付制度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滥诉、减少恶意诉讼或仲裁。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产生律师费损失的,裁判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律师费请求予以支持。
转自:广州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