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在代开发票时随征个人所得税?
每日一问
问:个人提供劳务报酬取得的所得,是否在代开发票环节随征个人所得税?
猪哥提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第四条,除了经营所得以外,均应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另外,根据《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在代开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有难度的是,如何判断个人取得的所得还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因为二者的个税缴纳方式不一样。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作为支付方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经营所得,支付方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猪哥在《如何判断个人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文中,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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