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在代开发票时随征个人所得税?

每日一问

问:个人提供劳务报酬取得的所得,是否在代开发票环节随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税务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猪哥提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第四条,除了经营所得以外,均应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另外,根据《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应在代开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有难度的是,如何判断个人取得的所得还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因为二者的个税缴纳方式不一样。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作为支付方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经营所得,支付方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猪哥在《如何判断个人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文中,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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