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审转破!温州中院再出新措防范程序空转(附会议纪要)

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试行)》,就民事案件立案、审判程序中发现的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企业移送破产程序建章立制,规范流程。该制度旨在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切实防止程序空转,实现立案、审判与破产程序的无缝对接与良性互动。对于涉诉案件繁多、偿债明显困难的企业,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破产清算,不必再等待程序的流转与空转,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

(试行)

为了深化诉源治理效果,推进民事案件在立案、审判阶段移送破产程序,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突出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切实防止程序空转,实现立案、审判与破产程序的无缝对接与良性互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情况,纪要如下:

第一条【主体范围】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程序中,发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且法院对其破产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的,可以适用本纪要。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等,可以参照适用本纪要。

第二条【立案甄别条件】立案、审判人员发现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优先申请被告进入破产程序:

1. 被告为被执行人且因无履行能力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 被告对债务明确表示无异议且缺乏清偿能力的;

3. 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两年但未注销的;

4. 有证据证明被告停止经营且近期无力恢复经营的;

5. 其他反映被告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

第三条【立案审查方法】立案人员收取当事人的立案材料时,要主动在审判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以审查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本纪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诉前调解审查】在立案检索基础上,诉前调解人员发现被告存在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要主动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等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引导当事人选择进入破产程序。

第五条【强化诉前调解】全市法院要贯彻落实诉源治理理念,加强员额法官参与诉前调解的力量配置,以加大诉前调解中引导 当事人选择移送破产程序的工作力度。

第六条【审判审查方法】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主动在审判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以 审查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本纪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书面告知】立案、审判人员发现涉案被告存在破产原因的,应当向案件各方当事人送达《申请破产权利告知书》。

第八条【联合预审】立案、审判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共同建立联合预审机制。

当事人有申请破产的意愿时,立案、审判部门与破产审判部 门要及时进行联合预审,确定案件是否移送破产程序。

第九条【预审结果告知】预审后,立案或审判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移送破产】确定移送后,立案、审判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申请材料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

立案、审判人员发现存在本纪要第二条第1种情形的,可以将相关材料优先移送本院执行部门,由执行部门依据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诉前调解终结】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经引导同意申请移送破产程序的,诉前调解程序结束。

第十二条【审判程序独立】在相关当事人提出移送破产程序申请后,破产审判部门未作出受理裁定之前,原民事案件的审判 程序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破产审查和审限暂停】破产审判部门一般应接收移送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破产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原民事案件可以暂停计算审限。

第十四条【破产立案】经破产审判部门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并在受理裁定作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 裁定书送达至立案部门。

审判阶段移送破产程序的,还需同时将裁定书送达至原审判部门。

第十五条【诉讼引导】立案部门收到破产审判部门作出的受理裁定后,应当及时引导其他提起诉讼的相关权利人申报债权。

第十六条【激励考核】全市法院要建立健全移送工作的激励考核机制,加大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工作力度。

第十七条【优化人员配置】全市法院要根据立案移送破产程序的具体要求与工作量,优化立案及诉前调解人员配置,切实做好案件移送和诉源治理工作。

全市法院要根据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数量,优化破产审判人员配置,切实做好破产案件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施行】本纪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第十九条【解释】本纪要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应用案例一

今年1月起,永嘉法院立案庭陆续收到针对永嘉县某公司的20多份诉讼材料。针对该异常情况,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永嘉县某公司涉诉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有三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经与执行法官了解,该公司基本没有执行能力。后立案庭就上述情况和审理破产案件的民三庭法官多次进行沟通,破产法官认为该公司已经基本符合破产条件,如果像其他常规破产个案审理的方式走法律程序,不仅会产生近20余件案件,程序耗时较长而且会浪费较多司法资源,也不符合当前诉源治理的要求,而通过“立转破”的方式,不仅能够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制度的价值,而且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建议立案庭启动“立转破”工作,引导债权人直接申请破产,后永嘉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案件,成功减少了20余件诉讼案件,为20余位当事人节省了诉讼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应用案例二

今年年初,瑞安法院马屿法庭收到方某诉某眼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材料,立案人员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双方在2020年进入诉讼程序并于案外达成和解撤诉,但因该公司未如约履行,方某再次起诉。同时该公司涉诉案件18起,其中2起已进入执行程序,经与执行法官了解,均未发现该公司任何财产线索。为避免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诉累,马屿法庭及时将这一情况反馈至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官查询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注册资本远小于涉案标的额。经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了解得知,该公司因疫情于2020年8月份停止经营,认为该公司基本符合破产条件,可引导当事人“立转破”。同时指导马屿法庭根据瑞安法院《关于立审执程序对接破产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向当事人发送《破产程序告知书》《申请破产材料指引》。后瑞安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成功减少了后续4起诉讼案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作用。

早在2019年底,温州法院便已陆续开展立转破、审转破的探索。龙湾、龙港、瑞安、永嘉等法院均先后开展了相关工作。此次温州中院立、审转破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温州两级法院的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工作进入规范化与常态化阶段,既是温州法院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司法的铿锵回答,也是贯彻上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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