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非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程序指引!(2021版)
齐精智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齐精智律师提示非上市非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他人后,无法在工商局完成新股东的变更登记。非上市非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公示信息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非上市非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障碍
1、 非上市非挂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益硕控股有限公司、中汇同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9)川民终22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八项关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和章程变更,不属于工商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事项。该规定即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身份的取得并不以工商登记为公示方式,益硕公司主张的未经登记其受让股份不具有公示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
2、转让非上市非挂牌股份公司的股份,无法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按照上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除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外,还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国务院至今未明确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其他方式或统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陈黎明、荆纪国股权转让纠纷【(2018)最高法民终6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大康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场所或方式的规定,对股权转让关系效力并无影响。陈黎明作为大康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大康公司股份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常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仅签订转让股份转让协议不发生股份交付的效
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傅启元、钟菊清股权转让纠纷【(2019)粤民再305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应当按照法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不能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有依法采取相应方式如背书、交付等才能达到股权变动的合同目的。”
二、非上市非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途径
1、 股东变更备案登记 公司章程备案登记
(1)【(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207号】二审行政判决书的裁判意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上述规定,本案沙进贸易公司基于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实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在申请经营范围、出资期限变更的同时将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市监管局对变更后的股东名称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后,股东名称变更,虽不属于变更登记事项,但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变更信息予以备案,这是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要求的举措。
(2)股东及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第三人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无法查询到。
2、 股份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
(1)《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 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2)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后,再变更股东的,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
3、 各地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托管
(1)《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第三条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第九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
《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第六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出台
文件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股份登记托管的职责效力,支持其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外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中登记托管。”
(2)无法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
4、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2)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查询到。
综上,非上市非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该公示信息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