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离婚案,尚未开庭马蓉已先输一仗!

  如果封面新闻马蓉不出庭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消息确实的话,至少可以看出,马蓉在气势上,是萎靡的。
  按王宝强律师张起淮的说法,“第一、王宝强面对离婚案,他本人特别尊重法庭。第二、王宝强特别尊重法律。第三、王宝强依照有客观事实来说话,有客观证据来起诉马蓉,有法律依据来提出诉讼请求。”
  此话应非无的放矢,而是有针对性的将王宝强的出庭与马蓉的不出庭作比较,以壮气势——当然,我们知道,法官是要根据证据依法判案的,与当事人谁声音大没有关系。如果法官觉得受了舆论影响,我认为无疑只能说明,他本来就是摇摆的。
  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马蓉申请不公开审理,按此项规定,是符合的,其一为涉个人隐私,其二为涉商业秘密。

  但她不出庭,可以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
  由上可知,在离婚案中,当事人出庭是常规,不出庭是例外。所谓的“本人不能表达意思”,据“法邦网” 《离婚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出庭吗,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一文中举的例子是“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
  “法律快车网”《 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吗?》一文中提到——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这里的“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通常比照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是指: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依据以上的律师说法,例外是存在的,但我善意猜测,马蓉应该没有精神病,也没有患传染病,也不年迈体弱、岗位特殊,也没遇上自然灾害,那是否因路途遥远身在国外而不便亲自到庭呢?
  四个字——我不知道。
  但法庭知道。按规定,她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理由。法庭再依之审议、确认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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