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离婚律师张天达】原告方离婚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依照《律师法》规定调查核实了结婚登记信息,家庭人口信息,对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了较全面的认识,现我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1)、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脆弱,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媒人介绍,在父母的劝说之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1月23日生育女儿xxx。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两人因为家庭琐事常常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2)双方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2014年初双方争吵更为激烈,原告无法忍受便离家出走,外出打工。被告也多次提出离婚要求,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未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4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两的”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生育女儿xxx由原告抚养,儿子xx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于2004年1月23日生育一女xxx,2009年4月22日生育一子xxx,原告xxxx已经作了节育手续,抚养女儿便于对其青春期进行教育和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条(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要求抚养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来看,原告抚养王任枫,被告抚养王任芳,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双方于2010年从xxx处购买得坐落于xxx区xxx村xxx组的一栋房屋,2013年添建第二第三层,无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判决一层房屋使用权归原告,二层归被告,三层一人一半更为公平合理。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代理人:张天达 律师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