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代开专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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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人名下土地进行了转让,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老陈想当然的回答:可以的。
惯性思维总是占上风,人家去代开了,结果被告知是不可以的,这时候理智的想一想,相关政策真的没说可以的。很明确的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经他人使用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但并没有任何一个文件说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目前明确的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包括:
一、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二、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五、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经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的,向其他个人出租土地的。
2.享受免税优惠项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