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律划重点-关于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明白纸

 HELLO AUTUMN

关于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明白纸

01

制度要求

根据外汇局《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 号)相关规定,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

02

解析

1.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需要申报的人民币收付款限定为四种情形:一是涉及资本项目管理,二是涉及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三是代发工资类,四是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第一、二、三种情形按交易性质界定,不限于发生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第四种情形以同一法人银行界定。“同一法人银行”是指同一银行系统,一家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和网点属同一法人银行。

2.鉴于代发工资类业务具有性质单一、规律性支付的特点,居民机构可通过纸质或电子“申报信息清单”(格式可灵活,但需包含办理间接申报所需的全部信息)的模式,提交经办银行办理间接申报,以替代逐张填写《境外付款申请书》,居民机构应提供准确的非居民雇员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银行应对居民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

03

收支申报注意事项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申报时,交易类别为跨境交易, “对方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半角大写英文字符)字样,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款项”/“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居民应分别按照其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性质进行申报。“付款人/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填写境内非居民的注册国家或地区。

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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