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投资必读!想在缅甸开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缅甸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这个曾经封闭的市场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外资公司进驻缅甸,为缅甸市场带来活力,但缅甸法律对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缅开展贸易活动存在诸多限制。对于初到缅甸的外国企业而言,了解相关的业务开展手续、税务情况及雇佣协议等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
今天,我们请到了一位中缅法律界的大咖,为海外投资者讲述缅甸投资的注意事项。
作者简介:程超,CLB中国法律事务所合伙人,自2012年起在缅甸从事法律、税务、投资等领域的研究工作,拥有法律、工程、金融等行业的综合性教育及知识背景,并具备在新加坡、越南及缅甸的多年海外专业工作经验,并组织事务所团队编写了《缅甸投资蓝皮书》、《仰光市房地产市场调研分析报告》等著作,目前担任了在缅多家涵盖建筑、房地产、生产加工、服务类行业标杆企业的投资顾问。邮箱:clblawyer@foxmail.com。
一、缅甸政府对外国人借本地人名义设立公司并开展限制业务的行为进行调查
近期,缅甸内政部下属的特别调查局对一系列关于外国人借本地人名义设立公司并开展贸易、矿业生产等限制业务的行为进行了深度调查。
一直以来,由于贸易活动对外国人/外国公司并不开放(2017年6月12日缅甸商业部发出2017年第36则通告允许全外资公司进口并在缅甸销售化肥、种子、农药、医疗器械和建筑材料五类商品,但仍不对外国人/外国公司开放其他种类商品的贸易),且外国公司从事缅甸矿业相关活动也存在诸多限制(根据缅甸投资委员会2017年第15则通告的内容,外商不被允许从事中小型矿产的勘探、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开发及中小型矿品加工活动),项目投资准入手续的办理也比较复杂,因此市场上有不少外国人/外国公司借本地人名义设立公司并开展相关限制业务。
在法律上,这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包括外国公民及缅甸公民)将可能被处以罚款、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进入缅甸政府黑名单、监禁等相关处罚。在以往,由于市场上这类行为屡见不鲜,很多外国公司对其经营限制业务的合法性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然而,随着越来越多因此产生的纠纷的发生(如缅甸挂名股东债务纠纷引起公司货物被查封、以缅甸人名义购买不动产而产生的产权纠纷等),缅甸政府也开始对这类行为加强管控,此次调查也释放出了强烈的信号,值得外国企业警醒并及时应对。
另一方面,对于缅甸挂名股东而言,这类行为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挂名人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和董事,当然也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税务、劳务等方面负有直接义务。如一旦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如大额亏损、非法贸易等),则挂名股东则将面临巨额债务及违法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初到缅甸的外国企业而言,应尽可能在日常经营中实现合法化、正规化。对于已经涉及上述行为的外国企业而言,应尽早重新成立公司并注销已经注册的挂名本地公司,以隔离日益增长的经营风险。对于缅甸公司挂名股东而言,也应尽早与相关外国公司沟通并尽快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二、关于企业税务审查及大额纳税人申报办公室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内税局已经就其收到的 2016-2017 财年企业财务报告启动了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内税局将基于企业提交的报告的内容,对部分企业的税务情况及公司运营情况(特别是对在财年内无营业收入以及数据存疑的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办公地址、企业账册、各类合同、发票、企业员工名册、企业经营情况报告等。在此提醒在缅企业应尽可能在日常财税管理中实现正规化并依法按时纳税,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另外,对于营业收入大、纳税额较高的外国公司纳税人,从本财年(2017-2018财年)起将逐步转入大额纳税人申报办公室(Large Taxpayers’ Office, LTO)。目前,LTO仅对部分规模较大的缅甸企业及一些特殊行业企业开放(如航空公司),且申报流程与中等纳税人申报办公室(Median Taxpayers’ Office, MTO)有所区别。LTO暂不强制要求纳税人向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表即可。然而,从企业正规化角度出发,我们仍建议相关企业制作年度财务报告,并保留好相关财务凭证,以应对税务监管方式的潜在变化。
三、新雇佣协议模板的发布
2017 年 9 月 1 日,缅甸劳工、移民及人口部(Ministry of Labour, Immigration and Population, MOLIP)对外发布了新的雇佣协议模板(缅文模板及英文翻译件对事务所常年顾问客户开放,请通过事务所邮箱clblawyer@foxmail.com 或微信私信联系)。根据缅甸劳工、移民及人口部发布的 2017 年第 4 则通告的要求,所有雇员超过 5 人的工厂、车间、工作地、公司、企业、政府机构和组织,都应按新协议模板依法与其雇员签订雇佣协议。与旧协议模板相比,新协议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新的变化:
1. 规定了雇主不得随意出于主管意愿解雇雇员;然而,我们认为雇主仍可以通过支付相关的赔偿金(详情可参考 CLB 事务所网站)达到解雇目的;
2. 在解雇雇员时,要求雇主联系工作场所协调委员会(Workplace Coordinating Committee)以及工会代表;实际上,很多企业(包括制造类企业)都没有建立工作场所协调委员会,目前也只强制要求拥有 30 位雇员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作场所协调委员会;
3. 明令禁止雇主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雇员续约;
4. 在雇员已没有任何法定假期的情况下,雇主也有义务给予雇员无薪假期以使其能够参加其家庭成员的葬礼;
5. 规定雇主有义务与实习生签订雇佣协议,无论是否对其发放薪资。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新模板的内容仍没有针对各行业的特点进行区别设计,协议模板的内容仍旧是出于保护工厂工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在现阶段,各镇区办公室仍旧允许协议双方在协议模板后添加附件条款,并经审核通过后准予备案。然而,如主管官员认为这些条款妨害了雇员的权益,也有可能拒绝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