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纵深发展,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对照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两法”衔接规定,总结归纳基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创新,联合出台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首次将审判机关纳入工作机制中,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及时审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强化案件监督指导工作,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犯罪。
《实施意见》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部门间通报工作情况、交流总结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执法问题、讨论法律适用等,有效整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刑事司法资源。
《实施意见》细化了联勤联动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成立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工作办公室。在执法办案中,遇有重大紧急情况的,可以启动联动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派员进驻联合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件办理。
《实施意见》完善了案件移送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发现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部门的移送情况和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审判机关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生态环境监管、案件查办等问题,可向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实施意见》强化了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可以就证据固定、法律适用、生态环境专业技术问题等相互咨询。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联合挂牌督办程序。
《实施意见》完备了信息通报共享、协作配合、联合培训等制度。要求各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抄送统计报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通报工作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在证据收集及使用规则、涉案物品处置程序、环境监测技术支持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不断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提出适时开展部门联合培训,通过解读相关制度规范、讲解调查取证、分析法律适用、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能力。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成为强化环境行政执法、震慑环境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举措,为依法、快速、有效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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