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部门无权依据《城乡规划法》对养殖企业进行强拆
城市管理部门无权依据城乡规划法对养殖企业进行强拆。在汪庆丰律师多年的从业经历里办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接下来的这个案例也是汪律师办理的关于养猪场城管执法强拆的一个案件,这种案例在我们国家是非常普遍的,因为养殖企业在养殖过程中因为征收或者说因为相关部门禁养等情况,然后造成不能养殖。
有些部门主要是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城管执法,认为你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建设手续,比如说牛舍、养鸡场是违建的,应当强拆,结果直接被强拆。这种情况,办理的案件里面有一些是胜诉的,但是,我们也承认,有一些法院是没有明白这些案例里面讲的这些法律问题,这些道理。我们不管怎么去说,最后法院还是认为他们是违章建筑,还是支持了这个强拆行为的。所以,汪律师给大家分析是给老百姓普及相关的法律,也是想给一些类似有相关经历的甚至一些法官来讲一下相关的法律情况。
先来看一下案例,基本案情:2006年初王某在武汉某区建造了近2000平方米的猪舍,他的养殖规模是非常大的。然后在2017年过程中被划为禁养区,距离湖比较近,相关部门不让养,签订了一个协议,把相关的围栏等一些功能性构筑物拆除了。由于猪舍非常大就保留了等着以后将来规划,其他的需要一些部门的批准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认为他的土地地理位置非常优越,经执法部门也就是城管城市管理局作出了违法限期拆除通知书。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同日作出拆除公告,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拆除决定,并被拆除,拆除以后王某委托了我们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我们看见这个案情的时候,也和王某做了一些分析,认为城管依据城乡规划部门的相关法律来对猪舍进行执法是适应法律错误的,是违反常识的。然后律师进行了复议,复议的时候,区行政主体还进行了听证,律师当时面对面的也把这个法律问题和区主管部门也讲清楚了,但是,遗憾的是某区主管部门仍然作出了驳回的复议决定。于是,王某就向法院继续诉讼。
提起诉讼以后,一审就判决了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是违法的,撤销了该区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但是,判决以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都提起了上诉。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二审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很简单,也很清楚。虽然中间有曲折,但是我们还是胜诉了。这里要分享的就是通过市中院的裁判理由跟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法律问题。
中院的审判理由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也就是说,违反《城乡规划法》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必须是在建设用地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就是农用地上,不可能在农用地上作出规划许可,而我们的养殖必须在农用地上进行,它不能在建设用地上。因为它属于农地,农用农林牧都属于农业用地,农业用途。养殖养鸡养鸭都属于农业,所以,如果依照《城乡规划法》来进行执法,就有一个悖论。也就是说,合法的养殖企业全都没有城乡规划的手续,因为有手续就是违法了。因为他们的养殖一定是在农用地上,农用地上城乡规划部门是没有权利在上边作出规划许可的,所以,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就是农用地上的农业养殖是不需要建设批准手续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一般为国有土地,或者兴办乡镇企业建设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土地,根据上述规定耕地、设施农用地等农业用途显然不属于规划建设用地。在农业用地上进行建设不受《城乡规划法》的调整。
养殖猪舍、鸡舍相关的禽舍等建设不需要《城乡规划法》的调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因此对违反耕地保护、非法占用农地等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市中院的判决理由有两个,一个是禽舍养殖一定是在农用地上,如果农用地上以禽舍养殖的名义违法搞其他的非农用途的,是需要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执法,而不是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执法,应当是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进行执法。所以,本案中猪舍等这种养殖企业,他们不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法》,不可能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执法。
如果他们确实有违法,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本案是在农用地上,而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已经变成了设施农用地,所以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执法是违法的,所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判决定。
道理虽然简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明白,都愿意去明白这个道理。因为当你的建筑物,不管是你的房子还是你的禽舍,你的养殖的企业遇到了拆迁方面的阻碍的时候,相关部门是愿意相信只要没办手续就认定成违建进行强拆,更简单更直接,但是,这样的决定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
所以,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帮你咨询,提供法律上的服务。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