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背景下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 | 新法解读⑤

导读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近期,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将陆续刊发系列推送,带您关注了解这部和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本篇为读者带来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席小华教授结合实践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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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成就与转折,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展望未来,需要从宏观层面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构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以支持实务部门更好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一、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

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情况

近年来,随着少年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不断前行,已经有很多地区开展了相关的专业实践,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地区和上海地区的实践。
北京地区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起步较早,自2009年起,开始探索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模式。在多年服务的基础之上,已形成1-3-8服务格局,推动形成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与帮教服务“公检法社”联动的“北京模式”。
上海也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代表。作为我国少年司法的发源地,上海少年司法工作较早形成了公检法司“政法一条龙”和多部门参与的“社会一条龙”的“上海经验”。在实践过程中,上海地区注重对于已有政策文件的分析和对于相关制度保障文件的推动建立。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启动试行(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除此之外,为了全面提升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委托首都师范大学研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希望通过标准的研发和推动,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组织保障能力和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能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的研发,恰好适应了“两法”修改的进程,也积极回应了基层司法机关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急迫需求。
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在浙江、江苏、福建、广西、重庆、宁夏、河南等7个省份的13个试点地区试行,通过线上培训、线下走访、线上线下结合督导等方式,全面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各试行地区结合本地特色,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本土化发展,已取得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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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

服务体系建设的几个重点问题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在应然和实然中找到平衡点,根据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的基本状态,结合“两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和倡导,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需密切关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
(一)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政治引领
目前已经有多地正在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呈现出多点开花、生机勃勃的发展趋势,但是,仍旧需要注重对于社会力量的政治引领。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开展有效的专业服务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不论是服务机构的主管单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还是社会工作者本身,都应当注重在坚持正确政治反响的前提下,提升专业素养,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与犯罪预防工作。
(二) 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
在过去的二十年间,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主要依靠公安及司法部门、共青团组织进行推动,从实践中,也遇到了服务经费支持不足、服务专业力量不足等问题。在这种状态下,到底谁应该承担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责任,以及如何开展工作,笔者相信在很多地区尚属空白,这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难题之一。
因此,在“两法”修改背景下,期待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主体,以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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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强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推动
拥有一支专业能力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因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存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笔者认为把握两个核心环节非常重要。
在专业化培养方面,要通过高校学历教育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培养;
在职业化推动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根据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和工作性质设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法和途径,例如服务岗位购买和服务项目购买等形式。
在司法社会工作职业化推进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尤为重要,就是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保障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但对其专业性要求却很高,需要一支专业能力和稳定性都相对较强的社工队伍,这样就需要相关部门建立稳定的保障体系,在司法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得到实现的基础上,通过宣传等工作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者投身于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以保障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具有充足的人力资源。
(四)在梳理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制订服务清单,建立服务标准
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因信息不对称影响服务项目购买和服务推进的问题。这个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教育部门、司法机关所需的社会服务还处在探索性实践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服务内容体系。随着立法的确认以及相关司法部门的快速推动,笔者认为需要着力做好以下三点工作:
首先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细致梳理出所需的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清单。
其次是在服务需求和内容的基础上制订政府购买服务清单,购买服务清单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要求、服务评估、服务经费等相关内容。
最后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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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社会工作体系涉及到作为学科的社会工作体系和作为实践的社会工作体系两个方面,并且要在两个方面建立起有机联系。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相关研究工作是影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
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至少要包括服务基础体系、服务提供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的研究,以上三个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三个方面既是服务体系建设中实践探索的内容,也是需要在实践中积极开展行动研究的内容,并在不断行动和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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