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入股增资转让是否评估的法规依据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依据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国有参股企业增资的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进行股东会、董事会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并未明确要求评估备案、进场交易。

但是,在实践中,各地方政府往往对于国资监管有更高的要求。例如山东省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适用范围为省属企业及其控制的子企业,但同时也明确国有参股公司进行相关行为时行为时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提议并表决同意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适用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国有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公司治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公司法规定实物出资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实物出资首先需要一定的批准文件以及验资说明,除此之外可以根据各股东之间的协议而定。

(一)设立企业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拟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委托代理人文件,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

(四)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产负债表。

(五)投入资本明细表。

(六)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物资等实物出资应提供资料:

1、填写实物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如实填写,所有内容填写齐全,内容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2、实物中应办理过户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6个月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以房屋、建筑物(只能用做企业工作场所)出资:提供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平面图、位置图;若房屋在一年内购买,提供购房发票作为作价依据;若购买时间超过一年,应提供房屋,建筑物名称、坐落地、建筑结构、竣工时间、已使用年限等资料;

4、以机器设备、材料、运输设备出资:提供时间在一年以内的购物发票、货物运输单、提货单、保险单、车辆行驶证;发票内容与实物清单及移交表内容要一致;提供厂家或销售商出具的销售货物,已收到货款,注明付款方式的销售证明,并加盖厂家或销售商的公章;购买时间超过一年的,需由评估机构评估,提供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实物资产属国有资产的,提供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已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证明。

6、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说明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7、若实物存放在企业租用的地方,应提供租赁协议及货物入库清单;若存放在别的单位,应提供存货所在地单位出具的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法律中规定关于实物出资所必须准备的一些材料。

省属企业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必须提议并表决同意进行评估,但具体是否评估有省属企业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1)根据已有案例[(2018)藏民终21号],明确认定国有参股公司增资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2)就未经评估的国有资产交易合同效力问题,最高院的主流裁判意见比较明确,即关于国有资产转让须经评估的强制性规定是管理性的,而非效力性的,如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之无效情形,交易合同即为有效。案例如: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3)民二终字第33号]、罗玉香与日本株式会社辽宁实业公司、辽宁海普拉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119号]、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715号]

在法学界,多认为强制要求国有参股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与国有股东的参股地位不符,不符合资本的多数决原则,若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的受损失最大的应该是持股比例最高的非国有股东,国有股东有相对充足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措施保障其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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