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 可否认定为工伤
超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 可否认定为工伤
□ 张倩
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而提起诉讼的上诉案件,沧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边某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拉水泥押车的工作。2016年10月14日,边某某在受单位指派去某水泥厂拉水泥押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边某某的妻子孙某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该局受理并于2020年1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边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某运输公司对以上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认为边某发生事故死亡时已年满60周岁,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应认定为工伤,要求予以撤销,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边某某押车外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边某某发生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虽然边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内容有: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以上答复,边某某所受伤害亦构成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劳动者因为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形。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中,强调了劳动者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条件,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能否认定工伤答复的精神相一致。符合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