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国评论】艾滋病人强奸15岁智障少女,岂能“坦白从宽”?

“艾滋病人强奸15岁少女获刑5年”事件引起广泛质疑。我以为,无论是从朴素正义还是法律规定看,该案都是一起糊涂案,应该尽快得到纠正。

地球人都知道,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身体、人格的犯罪行为,应该严惩犯罪分子以伸张正义。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强奸犯的量刑,要视强奸情节轻重而定。在该案中,强奸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意味着法院认为犯罪情节还是比较轻。那么,该案的犯罪情节究竟算轻还是重呢?

犯罪分子强奸智障少女,比一般的强奸要恶劣,应该从重处罚;被强奸者年仅15岁,尚未成年,量刑应该加重;犯罪分子明知自己患有几乎可以理解为“绝症”的艾滋病,还要强奸,更应该罪加一等。如此看来,应该坚决严惩才对,定格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也不为过。

《刑法》还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被害人已经遭强奸后感染了艾滋病,可以根据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月4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在判决前已对其做过多次鉴定,“结果都没有显示她感染”,因考虑到未成年隐私问题,并未在判决书上显示。

可是,就算被害人侥幸没有感染艾滋病,也没有理由对犯罪分子从轻发落,法院作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依据又是什么呢?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仅仅因为犯罪分子强奸后自首,就盲目“坦白从宽”,究竟是为了惩罚还是鼓励犯罪呢?即便是做最简单的加减法,也能轻易判断该案应该重判才对,作为法院,又怎么可能搞不明白呢?倘若连这点常识都不懂,又有什么专业素质可言呢?

法律是专门学问,司法工作者要有专业素养,哪怕做不到尽善尽美,也不能背离常识和朴素正义,否则何以伸张正义,何以服众?(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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