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不适用经验逻辑
文章将区分经验逻辑和形式逻辑,说明为什么社会不适用经验逻辑。
我们知道,人的行动需要确定目标,而“目标”的确定不是一个逻辑问题,即个体是根据他认为什么对自己更有利或更重要来确定目标的,他的判断不是由外部环境确定的,而是由内而外产生的。个体确定目标后,会运用他认为正确的逻辑去选择他认为有助于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在个体选择手段时会运用到逻辑,因为他需要知道“用什么可以产生什么结果”,只有这样他才能实现他的目标。这种技术性知识——用什么可以产生什么结果——往往是来自个体的经验。我们称之为“经验逻辑”,是一种实现给定目标的方法。
经验逻辑与给定的目标对应。对个体来说,他当然是可以设定自己的目标,运用经验逻辑。但是,对于“社会”而言,任何个体或组织(如政府)都不能随意地为社会设定具体目标,认为某个具体目标是最优的。这是因为,“社会”是不同人互动的结果,从“多主体互动”到“互动的结果”之间是不存在经验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因为那个结果很大程度上是“非意图的”。对于这种非意图的结果所产生的现象,只能运用一般意义上的形式逻辑去理解。
这里,经验逻辑是指从经验中获得的因果关系,经验逻辑被用于解决给定的问题或实现给定的目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使用经验逻辑,如知道打伞可以避雨,因此雨天出门带伞。但对于“没有目标”的社会而言,则无法运用经验逻辑,只能使用形式逻辑。所谓形式逻辑是指不包含具体内容的,纯粹是从“人的行动”出发演绎的逻辑,如“行动学”就属于形式逻辑。形式逻辑对理解社会极为重要。理解了形式逻辑,才能对社会变化的一般趋势进行判断。形式逻辑是理解真实社会的一个“参照”,而对解决特定问题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言,则不需要参照,因为目标本身就是参照。形式逻辑提供了一个规范,比如当真实的社会偏离于形式逻辑给出的规范时,我们可以认为社会是扭曲的。经验逻辑对社会而言是没有用武之地的。因为社会不是“解决问题”的概念,或者说,要实现某个目标。当然,干预主义政府会那样做,它会认为社会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会使用“经验逻辑”,这是没有把社会当作社会来处理。
经验逻辑无法回答“什么是合理”这一问题,或者说,把存在的状态当作合理,因为经验逻辑是从经验中思考的,缺乏一种超越性的思维,即使个体更为幸福的社会应该满足什么条件?这不是经验逻辑能够回答的。这种超越经验的思维是经济学(行动学)提供的。如缺乏这种知识,那就会导致用解决问题的思维去认识社会。一些国家在历史上始终是经验逻辑主导而缺乏形式逻辑(经济学),如“以史为鉴”的说法就是一种经验逻辑,经验逻辑可以视为一种治理社会的方法(实现治理者的目标),但不能提供有关“使个体更幸福的社会应该是怎么样的”的知识。经验逻辑服务于解决特定问题,是为解决特定问题而使用的,比如对个体来说,他使用经验逻辑很正常,但如前所述,社会不是“解决问题”的概念,因此对社会使用经验逻辑是无法使一个社会从封闭状态走向开放状态的。
“社会”是无数个体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呈现出的某种秩序。个体不能凭借他的逻辑(理性)去回答这个互动的“具体”结果将是怎样的,因为他根本就不能掌握所有相关的知识。这也意味着不能用某个具体的给定目标去说明社会的最优,比如不能认为经济增长率为6%是最优的,因为这样的目标和个体的幸福感没有直接的关系,且不同个体的幸福不能用单一的指标去衡量。
我们无法知道“好”的社会的具体形态,但我们知道它是个体在遵循法则的基础上,在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其才能的产物,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体的幸福不断得以增进,我们把这样的社会称为“好”的社会。这也意味着“社会”是一个展开的“过程”。那些使一个“好”的社会得以出现,并且被个体所遵循的法则是抽象的,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它们也被称为“一般性法则”。但这些法则又是通过具体的法则来体现的,如交通法和婚姻法等等。这些法则一般而言不是逻辑建构出来的,而是演化的产物,因此也可以说是经验性的或非意图性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不是一个“(经验)逻辑”问题,而是一个“法则”问题,而使我们认识到社会是法则问题的,是我们对形式逻辑的理解。由于这里的逻辑是指“用什么可以产生什么结果或达到什么目的”的“技术”,所以我们也可以说社会不是“技术的”。我们不能用一种技术性的思维去思考社会问题。
社会是“法则的”,而不是(经验)“逻辑的”,那么作为“逻辑”的经济学理论是怎么和社会发生关联的?我们说两者是通过“人的行动”建立关联的:法则是协调人的行动的,也是人的行动的产物,而经济学是关于人的行动之协调的科学。作为行动学原理,经济学提供了或揭示了这些法则背后的原理,如“经济计算”原理与“协作原理”揭示了货币法则与产权法则的必要性,即没有货币与产权,就无法进行经济计算与协作,社会中的人的行动也将无法展开。因此,经济学提供的是行动(协作)的原理,“法则”要满足这些原理提出的要求,这样“好”的社会才有可能性。
由于“法则”是行动的结果,而行动的产生又和人的认识有关,经济学正是通过影响人的认识而影响法则的生成及其形态的。某种程度上,只有当我们的行动为经济学(行动学或形式逻辑)所指引时,上述“好”的法则才能不断产生。可见,经济学不是“技术”或技术性科学。经济学是为“好”的法则的出现服务的,其途径是通过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理解,这是经济学的重要意义所在。对经济学的理解,也使我们能够对那些已经存在的法则(包括道德)做出“价值判断”。那些与经济学(行动学或形式逻辑)所提出的要求不符的法则将会被我们认为是“坏的”,应该予以改变。
与经济学思维相反的是技术性思维,即认为可以借助于手段——主要指利用人为设计的规则——来实现某个给定的目标。技术性思维把社会视为一个机械装置,认为“用什么可以产生什么结果”。如凯恩斯认为增加政府支出,会增加就业。然而,如哈耶克指出的,社会是“有机的”,不是“机械的”。机械论的社会观是不能理解社会运行的原理和社会基于其上的法则的体现。
我们认为社会不适用经验逻辑,但不是否定经验知识的意义。实际上,大部分自发产生的规则可以说是“经验性的”。我们只是强调,要产生这样的规则,其所需要的认识论基础不是“经验”能够提供的。只有遵循形式逻辑提供的原则,才能更有效地产生那样的规则。
文章区分了形式逻辑与经验逻辑,强调社会是“法则的”,而不是“经验逻辑”的。经验逻辑或者说一种解决问题的最大化思维,往往导致用人为的手段代替自发产生的规则,构成对社会的破坏,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与“社会”相关的真正问题是,如何使增进幸福的自发性规则更快或更有效地产生,而经济学提供的形式逻辑则是深切地关系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