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犯罪刑罚配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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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雅淋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广州律协粤港澳大湾区及自贸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金融乱象等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增加了规定或作出了修订。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亦关注到民营企业财产、集体财产和公益性财产的保护问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三项罪名的刑罚配置作出了调整。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条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配置调整基本一致,故一并分析解读:

# 变化一:降低最低法定刑

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均规定两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本次修订后,最低法定刑均降低为三年以下

# 变化二:量刑档次从两档增加为三档

原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档次为两档,数额较大(6万至100万区间)和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对应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和5年以上。本次修订后,量刑档次增加为三档: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应的主刑为3年以下、3年到10年、10年以上。

量刑档次变为三档后,相应的追诉数额标准有可能通过后续的司法解释予以调整和明确。根据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追诉的数额标准参照贪污罪的2倍及5倍执行,即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参照的是贪污罪3万元的2倍执行,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参照的是贪污罪20万元的5倍执行。鉴于此,职务侵占罪的特别巨大也有可能以贪污罪300万元的若干倍执行。此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职务侵占罪中新增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有待明确。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犯罪刑罚配置的调整初衷是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如果在法定刑降低的情况下不予调整对应的数额范围,实际上“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量刑是有所降低的,故笔者推测,后续出台的司法解释有可能会对标贪污罪,重新设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数额标准。

# 变化三:调整附加刑

原规定数额较大一档仅判处主刑,无附加刑,数额巨大一档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次修订后,无论是哪个量刑幅度,均需要并处罚金。

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条第一款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变化一:量刑档次增加为三档

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量刑档次为两档,对应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3到10年。本次修订后,量刑档次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第一档刑期没有变化,第二档刑期调整为3年以上7年以下,新增的第三档为7年以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原第二档追诉标准不仅包括数额巨大,还包括“数额较大不退还”,但实际上,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就包括不退还,将“数额较大不退还”定在第二档欠妥,故本次修订将第二档中“数额较大不退还”字眼删除,使得条文逻辑更为严谨。

变化二:增加了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本次修订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结语

本次修正案对商业贿赂类的职务犯罪作出了调整,刑罚配置逐步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看齐,可见民营企业财产的安全、企业内部的廉洁性也日益得到重视。本次修正案中关于追诉标准、量刑情节等有待明确的问题,如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笔者也将及时向各位读者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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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苏妍娴

编辑:刘诗慧

图片: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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