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脑瘫过错程度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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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患者母亲在XX市妇幼保健院因“胎儿窘迫”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左枕前取出一女活婴即患者周某。出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颅内出血。出院后经XX省医院临床诊断,患者系脑性瘫痪。后患者先后在省内多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鉴定意见】
鉴定中心认为,院方采用的羊水测量方法使患者在产前失去了诊断羊水过少的机会,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脑瘫)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目前无法明确。
【一审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院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司法鉴定中心已作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明确、鉴定主体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有鉴定执业资格,患方主张院方对其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缺乏证据佐证,故对患方的意见不予采信,依法采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根据上述鉴定意见,院方对患方母亲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院方应对患方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双方上诉】
1、患方诉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院方承担15%的赔偿责任,显失公正。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并没有明确建议院方仅应承担轻微责任,且鉴定意见本身前后矛盾。
(1)鉴定意见明确认定了脑性瘫痪的危险因素,且大多与本案相关。但鉴定意见认为出生时新生儿窒息、××及新生儿颅内出血的临床诊断依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2)鉴定意见认为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明确,与事实不符。
(3)患者母亲现再次怀孕,XX省人民医院对其进行遗传学检查,并对患者进行染色体检查,结果显示正常,排除了遗传因素成为脑瘫的发病原因。
综上,院方应对患方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医方辩称
患脑瘫的原因复杂,但与院方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院方对整个产程的观察及处理符合规范,并无过错,根据侵权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院方诉称
(1)鉴定意见认为院方采用的羊水测量方法使患者在产前失去了诊断羊水过少的机会,存在医疗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两种羊水测量方法没有优劣之分,且本案患者羊水量属正常范围,不能诊断羊水过少。
(2)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有误。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鉴定意见认为院方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无法明确,一审法院并未论证存在因果关系,即适用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判令院方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患方辩称
(1)院方采用的羊水测量方法使患者失去了诊断羊水过少的机会,患者出生时的羊水量符合羊水过少的诊断标准。鉴定人在一审中出庭说明了院方的诊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正确。
(2)因为院方行为存在过错,与医疗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一审法院依据相应的事实,作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鉴定意见仅仅是证据,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审理】
二审期间,患方提交染色体分析报告,以及患者在XX遗传专科医院所做DNA测序报告,以证明患者及其父母染色体正常,不存在脑瘫的遗传因素。经质证,院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造成脑瘫的原因很多,遗传因素只是其中之一,且患者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只能说明患者及其父母的染色体核心分析正常,并不能完全排除遗传因素。
院方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其陈述:
1、羊水测量和检查通常有两种方法,分别为指数法和垂直深度法,这两种方法在所有的教科书和诊疗规范中都是平行存在的,无优劣之分。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指数法优于垂直深度法的理由在于人民卫生出版社《妇产科学》中有此表述,但该章节是阐述羊水过多的章节,在阐述羊水过少的章节中无此表述,说明两种测量方法的优劣之争只存在于羊水过多的情况。
2、本案不属于羊水过少的情况。《妇产科学》教科书中提到羊水量在300毫升到2000毫升均属于正常情况,本案病历记载羊水量为300毫升,不属于过少。3、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羊水过少可以通过超声检查提前诊断是不成立的。超声检查是实时检查,而羊水量是动态变化的,超声检查无法预测将来的羊水量。
经质证,院方对陈述予以认可。患者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系院方医生,存在利害关系;《妇产科学》教材中虽然将指数法优于垂直深度法的表述放在羊水过多这一章节,但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法,且羊水过多及过少两个章节系同一个专家所写;××诊断角度,羊水量300毫升是一个相对大体的数量,不能精确地认为等于300毫升就不属于过少,少于300毫升才属于过少的情形;司法鉴定系认为B超数字5.8不能诊断羊水过少,并非认为300毫升不能认定为羊水过少。
【二审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院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脑瘫的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问题,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于患者母亲入院当天行超声检查没有分别检测四个象限的羊水池深度来计算羊水指数,使得本例在产前失去了诊断羊水过少的机会,存在医疗过错。院方对产程的观察及处理未见明显医疗过错。因患者脑性瘫痪的原因目前无法明确,故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目前无法明确。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具有相应资质,且鉴定人亦在一审中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对鉴定意见的相关依据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该鉴定意见依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关于患者上诉提出不认可鉴定意见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本院认为,鉴定意见已对院方的诊疗行为进行全面审核,认定患者脑性瘫痪的原因无法明确,患者在二审中提交的染色体检查报告不足以排除本案所涉诊疗行为以外的全部原因,其主张院方的诊疗行为导致患者脑瘫,证据不足,对其要求院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院方上诉提出不认可鉴定意见中关于医疗过错的认定,但其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陈述的意见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及其所依据的相关医学教材中关于羊水测量方法优劣的认定,且院方所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系该院超声科医生,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故对院方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综合院方对患者之母的医疗行为确有过错及本案损害后果等情况,酌定由院方对患者的损失承担1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注:本文系真实案例改编,因保护隐私故全部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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