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侦查阶段会见的基本技术和伦理(下)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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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会见当事人既是律师基本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重要的办案方式,同时,亦是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如何做好会见工作?在会见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遵守什么规则?现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实务的角度总结如下。因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会见的目的和任务有所不同,故分别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部份进行总结,供批评指正。
正文
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伦理,并不着重于律师在侦查会见是应当遵守的规则。这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和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墙上一般也会有明确的提示。对于这些显性规则,律师必须得遵守。我们要讨论的是律师行为中可能涉及到职业伦理方面的问题,以避免行为不当触发执业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律师在侦查阶段尤其是侦查初始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本质上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平衡的问题。这是因为律师能够会见,不仅能够打破侦查的封闭状态,犯罪嫌疑人不再是孤立无援而是有律师的帮助。
这客观上能够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增强其对抗追诉的信心和勇气。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能让犯罪嫌疑人更加明白自己所处的境遇,知晓自己的权利,从而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
律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客观上会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追诉机关在法律上面临的障碍,可能会出现不愿意配合追诉甚至是改变供述的情形。这些都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带来的客观后果,会增加侦查机关获取口供、追诉犯罪的难度。这也是侦查人员普遍不愿意律师提前介入,能够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根本原因。
但同时,基于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以及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又不能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律师能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不仅能够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而且可以帮助侦查机关及时发现案件中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上述两种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平衡和选择的结果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律师能够不受限制的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三类案件限制律师会见。
同时,为了避免律师会见对侦查工作带来过多的不利影响,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即只能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并禁止律师利用会见的机会,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出现威胁、引诱证人做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也必须遵守相关会见纪律的要求,如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等等。
(二)不要轻易追问当事人客观事实是什么
有一些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特别喜欢让当事人告诉自己客观事实到底是什么?有的时候,认为当事人的无罪辩解不合情理时,还会进行质疑和反驳。个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因避免有上述行为。
首先,就律师而言,只有在当事人事实无罪时,才需要当事人告诉律师客观事实是什么
如果当事人事实上有罪,律师并不需要知道客观事实是什么。律师的责任只是从案件现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和判断认定当事人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提出辩护意见。
在一定程度上,客观事实是什么并不重要,关键是现有事实和证据呈现出来的法律事实是什么。这是因为律师并无追诉职能,只有辩护职责,虽然有消极真实的义务,不能以积极行为阻碍真实的发现,但无积极真实义务。
特别是在侦查阶段,相关事实还未查清,有关证据还未收集在案,当事人即便事实有罪,但法律上有罪无罪还处于未定状态。在这种情形下,除非当事人明显无罪,否则律师没有必要要求当事人告诉自己事实到底是什么。律师知道多了,有的时候不一定是好事。
其次,如果当事人事实有罪但告诉了律师,会让律师陷入尴尬的境地
虽然基于律师忠诚和保密义务,当事人对律师实话实说没有问题,律师除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三类情形外,也无需告诉侦查机关或其他第三人。表面上不会有大的问题出现。
但问题是,如果当事人事实有罪,但没有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时,把客观事实告诉了律师。往往会要求律师告诉他该怎么说,如何进行规避。如果律师断然拒绝当事人的要求,会让当事人认为律师不帮他。
但如果律师给当事人想办法和出主意,则面临帮助当事人隐瞒、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执业风险,有以积极行为妨碍真相发现的嫌疑。与其把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还不如让自己不知道客观事实是什么。
第三,侦查阶段的质疑和反驳不仅缺乏基础,而且会破坏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律师在侦查阶段,往往除了当事人的渠道外,并无其它渠道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不一定清楚案件的证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认为当事人的无罪辩解不合情理,主要是基于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存在错误的可能性,可能与案件的证据情况不相一致。
律师对当事人的辩解提出质疑或反驳,会让自己带有侦查的嫌疑,会让当事人认为律师没有站在他的角度考虑问题,不是在帮他。甚至会提出到底是不是自己请的律师的疑问。这会极大影响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
如果遇到当事人反问律师,你说我说的不合情理,那你认为该怎么说这样问题时,律师反而很难应付。不仅说的不一定与案件现有证据情况不相一致,而且很容易被认为是在帮助当事人串供。与其如此,还不如当事人愿意怎么说就怎么说。随着诉讼向前发展,在后续诉讼阶段再来和当事人讨论和解决这样的问题。
(三)避免会见行为不当给自己带来执业风险
如前所述,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的客观后果就是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不配合追诉或改变供述。虽然这种客观后果和律师无关,而是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一制度必然有的负面价值。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很容易迁怒律师,对律师会见行为进行指责。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在会见工作中不谨言慎行,存在行为不当之处,很容易给自己带来执业风险。如不少律师很喜欢给当事人说“该说的就说,不该说的就不要说”;或者站在辩护的角度去调整当事人的某种说法,以有利于辩护工作的开展。
我们认为这样的做法存在相当大的风险。“该说的就说,不该说的就不说”很容易被认为律师是在教当事人隐瞒证据,不如实供述。对当事人某种说法进行调整,会被认为是在教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律师在和当事人沟通交流过程中,应学会使用中立性的语言,学会顺着当事人的说法提出自己的意见,一般不要有积极性的语言。如使用“按你的说法,事情是这样的……”的用语,或“依你所述,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相对中性的方式。
在当事人问及律师该怎么说的时候,可以以“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来回答,或者用“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什么就不是什么”来应对。一定要避免因为用语的不当让有关机关抓住把柄,认为律师是在教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虽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监听,但极端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为了保全自己而做出对律师不利的指控,告诉有关机关是律师教他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会遇到很大的麻烦。
(四)把握好和家属沟通案件有关情况的边界
对于这个问题,我专门有一篇《律师和家属交流案情的边界》发表在自己公众号上进行了讨论。主要的观点是完全不说和什么都说都是不对的。
律师并不是不能和家属交流案件的有关情况,关键在于和家属沟通交流的案件有关情况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存不存在影响和妨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危险。如果不存在可能导致被追诉人逃避追诉、干扰证人作证、影响到知情人自由作证等危险,律师是可以把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告诉家属,满足家属知情权的需要。
这需要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考量的是律师的经验和智慧。不能为讨好当事人和家属什么都说,但也不能害怕风险,什么都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