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警惕律师职业的过度商业化
志言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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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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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我常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生病的人去医院看病,不会要求医生一定要把病看好,也不会根据医生是否做出承诺来选择医生。但为什么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会把律师是否对结果有所承诺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从这一点看,律师职业比医生职业更具有商业化的特点,因为商业化必须得考虑投入和产出比。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存在被商业化过度侵蚀的风险。
至少我是不相信谁说自己做律师不是为了挣钱,不希望挣更多的钱。既然是为了挣钱,希望挣更多的钱,自然不可避免的让律师职业带有商业化的一面。
但律师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又具有社会属性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社会公共服务产品。这又要求律师职业不能按纯商业化的模式进行运作,要避免被商业化过度的侵蚀。概言之,律师要做生意,但又不能完全是做生意,律师需要商业的头脑,但又不能把自己完全变成商人。
最好的状态是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既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挣更多的钱,又能保持专业人士应有的理性和节操。但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平衡关系很容易打破。随着市场竞争的残酷以及能多收三五斗的渴望,在市场推广和业务发展过程中,商业化的宣传、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及商业上的包装在所难免。
虽然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德上的自律及职业伦理的约束,但在经济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源动力下,走向商业化更具有诱惑力,也更能鼓动人心。律师在向商业化发展过程中,“向前看”很容易成为“向钱看”。从本是借助适当的商业手段,促进律师职业发展的律师的商业化走向一切按商业模式运作的商业化的律师。
在朋友圈看到,现在有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专门的谈案部门,其工作任务就是去开拓和发展案源,以及遇到当事人咨询时,争取把案子谈下来后交给律师代理。纯从商业分工的角度来看,这种让律师专心做案子,把开拓和发展案源交给专人处理的做法,看起来是一个很不错的安排。
但这样的安排在本质上会导致把上门的当事人当成一个个可以赚钱、能够赚钱的对象,成案的利益胜过有无必要诉讼,有无必要打官司,为了迎合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建立起一套话术体系,让当事人心甘情愿进行委托和付出更多的律师费用。
特别绝对多数的当事人只是偶尔涉诉者,首先关心的是自己在个案中利益的得失,不会考虑规则本身,好的结果承诺对当事人具有致命的诱惑力,这无形中会导致打包票、夸海口的泛滥,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和虚假的承诺。
应当说,这种从商业化角度的安排很容易把律师事务所当做纯商业机构一样运作,律师职业的商业化走向了商业化的律师职业。
我常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生病的人去医院看病,不会要求医生一定要把病看好,也不会根据医生是否做出承诺来选择医生。但为什么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会把律师是否对结果有所承诺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从这一点看,律师职业比医生职业更具有商业化的特点,因为商业化必须得考虑投入和产出比。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存在被商业化过度侵蚀的风险。
当看到 “为进一步提高案源利用率,真正从措施上落实敬畏案源,感恩案源,珍惜案源的理念”,虽然知道这是为抓住每一个市场机会,在商业角度是对的,也并不必然导致不遵守职业伦理,但心里总不是味道。
虽然也得承认,现在一些创新的做法,为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了新鲜血液,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创新和发展的同时,还是应当对过度商业化时刻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