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2017《装修规范》中新增展览性场所的装修要求
文章作者:合肥消防支队的工程师阮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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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工程师阮晶晶,今天录制这期音频是要专门介绍下2017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新增的展览性场所的装修要求,是规范的第4.0.14条强制条文,属于规范第4章【特别场所】的内容。
规范正文:
4.0.14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规范条文解释:
4.0.14 本条为针对展览性场所新增条款。近年来,展览经济发展很快,展览性场所具有临时性、多变性的独特之处,所以对其装修防火专门列出强制性条文。
1 展示区域的布展设计,包括搭建、布景等,采用大量的装修、装饰材料,为减少火灾荷载,对用以展示展品的展台做了要求。
2 展厅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可与展厅不做防火分隔,其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及操作台面应采用A级材料,目的是为了防止引发火灾和火灾的蔓延扩大。
3 展厅具有人员密集、布展可燃物较多、用电量大、电气火灾风险大等特点,一旦引发火灾将造成很大损失。为防止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产生的火花、电弧或高温引燃周围的可燃物,故规定与其贴邻的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
补充信息一-来自《<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理解与应用—GB50222-2017宣贯教材》第35-36页(节选)
展览经济发展迅速,这类展览性场所具有临时性、多变性的独特之处,其展示区域的布展设计,包括搭建、布景等,采用大量的装修、装饰材料,所以对其装修防火专门列出几条。当今国际展览都提倡采用环保防火材料,兼顾到目前国内搭建展台时选取材料的多样性、不确定性,故在《装修规范》中建议展台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另外,需注意的是,展览建筑内搭建展台时往往容易擅自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在通道和楼梯/电梯前布展和摆放展样品行为很常见,影响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这类情况都影响消防安全,应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补充信息二---来自《<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理解与应用—GB50222-2017宣贯教材》第100页【七、放松要求问题】和第102页【十一 、“特别场所”的适用范围】节选
《装修规范》中的放宽条文,不适用“特别场所”一章中明确给定装修材料等级的那些部位。
“特别场所”在本次规范修订中,将其单列一章,在安装了各类消防设施的情况下,这些场所的要求作为通用的规定,不能降低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当这类场所与《装修规范》表格中的规定有重复时,按“特别场所”一章中的规定执行。由于“特别场所”的火灾危险指数较高,所以这些场所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民用和工业建筑,地下民用建筑也应同时满足这些要求。
历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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