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均工资及相关待遇的说明
6月9日下午,山东省统计局发布《山东省2020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很多粉丝询问这个数据有何用处、山东省社平工资是哪个、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是哪个、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发等一系列问题,张律师就熬夜整理此文统一作一说明。因青岛市是计划单列市,在社保全省统筹之前与省内其他地市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本文以青岛市为例,其他地市可作参考。
本期目录索引
一、平均工资
(一)根据单位性质不同的统计
(二)根据人员不同的统计
(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四)社平工资
二、社保缴纳基数
三、工伤保险待遇
四、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
一、平均工资
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1.城镇私营单位人员平均工资
私营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只统计前述单位的平均工资为城镇私营单位人员平均工资。
2.城镇非私营单位人员年平均工资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等单位。只统计前述单位的平均工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员平均工资。
3.国有经济单位人员平均工资
只统计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国有经济单位中人员的平均工资。
4.所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所有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包含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在内的所有单位人员的平均工资。
按照收入高低排列,在国内尤其是山东地区比较明显的特征是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所有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
1.在岗职工
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其他从业人员
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3.单位就(从)业人员
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按照收入高低排列,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就(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其他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山东省统计局近些年公布的平均工资有上年度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两种单位中还分别涉及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种,因此,共有4种平均工资。但山东省统计局并未公布私营企业单位和所有单位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2019年6月2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次发布《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2号)。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测算,2018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5383元(5449元/月)。这个全口径平均工资可以看做是全省所有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相对而言是比较客观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社平工资
社平工资是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简称,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如何确定社平工资作出界定,实践中都是由统计部门同时公布的平均工资一般有多个: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部分地区还会公布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政府部门一般会上述平均工资中选择一个作为当地的社平工资,至于选择哪一个,就看当地政府部门了。
例如青岛市选取全市所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青岛市社平工资,而山东省则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全省社平工资。根据前述分析,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远远高于所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两个数据差别有多大呢,拿青岛市公布的2018年经济数据来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791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840元,后者比前者高于32.1%,因此才出现了历年山东省社平工资远高于省内经济发展最好的青岛市社平工资的现象。
二、社保缴纳基数
《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提到,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测算,2018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5383元(5449元/月)。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①在核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以此为依据。②其中,个别市执行的原口径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2019年度可继续按原口径平均工资执行,今后逐步过渡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2019年之前,青岛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平均工资为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肯定高于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青岛市2018年度为68791元(5733元/月),2019年度为76328元(6361元/月),而2018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5383元(5449元/月)。不存在青岛市原口径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即前述第②种情形。因此,2019年7月5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和青岛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使用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28号),确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以65383元(月均5449元)核定2019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3269元至上限16346元。
对青岛市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而言,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上下限的确定已经根据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了,且全省统一后缴费基数降低了。
三、工伤保险待遇
2019年之前,青岛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平均工资为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工伤保险的统筹地区为青岛市。尽管2019年开始全省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开始逐渐统一,但并未明确改变工伤保险的统筹地区。因此,2019年7月29日,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布《关于使用2018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的通知》(青社保函〔2019〕64号),确定青岛市市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8791元(月均5733元)。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推广应用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市工伤保险的统筹地区为山东省。
但对青岛市用人单位和职工而言,全省统一后缴费基数降低了,如果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也跟着统一后的社会保险基数,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势必也会随之降低。
继续看山东省人社厅2019年33号文件,按照平稳有序、逐步过渡的原则确定工伤职工有关待遇,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实行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时,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此,2020年7月31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使用有关数据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83号),明确青岛市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涉及使用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仍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328元(月均6361元)为基数计发。此后该标准不再调整,一直执行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我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为止。
山东省全口径平均工资2018年为65383元(5449元/月),2019年为69136(5761元/月),距离青岛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361元/月还有一些差距,预计2020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不会超过6361元/月,因此,最早也得2022年青岛市才可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四、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
2019年以前青岛市一直按照《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的通知>》(青劳〔1993〕273号)中规定的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但2019年6月,山东省发布的《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2号),青岛市随之调整。但文件中提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可暂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7号)规定,对2019年度退休人员发放临时待遇,待国家和省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后,再作待遇清算。
养老待遇主要涉及两项待遇,一是职工养老金计发,另一项是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
因山东省一直未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标准,因此,青岛市只能暂时按照青岛市2017年度原口径社平工资计发临时待遇。2019年10月16日,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布《关于企业参保职工2019年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发放情况的说明》,明确患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救济费在省厅正式计发标准明确前,暂时按照2018年标准(即暂按青岛市2017年度原口径社平工资计发)发放。待省厅公布计发标准后,再按规定进行待遇调整清算。
遗憾的是2019年山东省未公布计发标准。直到2020年6月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明确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75125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73593元。在确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基数时,以此为依据。
但上述文件未明确一次性救济费到底如何计发的问题,但青岛市等各地市已经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统一计发。三个月后的2020年9月14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发布《关于公布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明确提到2020年度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基数为6787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患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救济费不再按照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统一按照山东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计发。2021年度青岛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按照7312元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