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既不给立案,又不出不立案的裁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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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国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相对人立案难的问题相对解决了很多,但对比较敏感的征收拆迁案件、环保整治案件、违法强拆及赔偿等所谓的棘手案件,在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立案起来依旧有一定的难度。鉴于此,编者特编辑了以“行政诉权保护”为主题的第四期维权指引,以供需者参阅。考虑编者水平有限,如有错误或不妥之处,还望指正。
一、立案难的本质及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
不可否认,立案是行政争议实现实质性解决之目标的第一道门槛,其涉及的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行使、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和起诉条件相关规定的具有适用问题。
在立案登记制度下,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不予以立定的裁定以让行政相对人难以上诉的问题,实际上是人民法院未立案先进行实质性审查又夹杂着不当适用相关规范的问题。但由于该现象涉及面广,又形式多样,解决起来相对困难。
二、解决立案难可以援引的保障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8号)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8条规定:·····对于阻碍和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机关和个人,人民法院应当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同时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通报、提出处理建议。
基于前述规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行政案件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对于下级法院及相关人员分割行政案件当事人诉权的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法院既不给立案,又不出不立案的裁定具体应对办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38号)第4条规定:······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对于人民法院既不给立案又不出具不予以立案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虽然有前述规定,但行政敏感案件为何立案依旧那么难呢?其主要原因在于行政相对人(原告)并不能有效证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以受理的裁定。
为此,为有效证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以受理的裁定,行政相对人(原告)在立案时,可以收集固定自身到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的相关证据;也可以通过EMS快递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现大多法院都可以邮寄立案)立案庭寄送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并在邮寄但上注明信件内的内容(在邮寄时可以找一到二个见证人,并可录像邮寄过程)。
在规定的期限内,若人民法院没有联系您时,则可以凭相应的证据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直到中院、高院等;同时,也可向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相关法院不予以回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四、案例索引——诉讼资格
2、最高法判例:其他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规定的,应如何认定原告适格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判例
12、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典型案例
13、土地承包人对该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最高法判例
14、房屋承租人对拆除房屋的行为不服,能否单独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判例
18、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最高法院判例
1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最高法院判例
22、主观公权利被侵害后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最高法院判例
24、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具有事实根据的初步判断标准|最高法院判例
25、行政相对人能否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对行政人员涉嫌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最高法院判例
27、可诉行政行为的识别及征收补偿给付之诉的前提条件|最高法院判例
29、通过断电的方式推进拆迁系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最高法院判例
30、经释明后被诉行政行为依旧不明确的,应驳回起诉|最高法院判例
35、政府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可否起诉其不作为?|最高法院判例
36、政府不对损害公共利害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是否具有可诉性|最高法院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