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受贿28.8万元案件警示:银行信贷从业者不可触碰的四大严重违规问题!

出品 | 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 | 刘乐荣

正如经典电影台词所言“无事献殷情,非奸即盗”,当客户或者相关人员要给予银行信贷从业者好处或利益输送时,并非因为我们银行员工人格魅力高到让人产生敬仰之情,说白了还是看中了我们银行员工因从事相关贷款岗位而拥有的贷款决策权。正是如此,一旦事发或因为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时,相关人员一定会第一时间说出内情。今年上半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名银行员工受贿28.8万元的案件,尽管受贿金额不大,但案件的细节却反映了银行信贷从业者不可触碰的四大严重违规问题,值得我们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时刻警醒。

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8年期间,苏某先后担任甲银行A分行(以下简称A分行)业务五部副总经理、总经理,A分行壹支行(以下简称壹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甲银行B分行(以下简称B分行)壹支行党支部书记和行长,B分行市场拓展五部总经理、三部总经理。苏某在任职期间,A分行原行长张某(另案处理)给苏某打招呼,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贷款中介肖某介绍朱某、谭某、魏某以先导、九峰名义违规发放贷款,以及违规向坤宇公司、双翼公司发放贷款。苏某为从事过桥资金业务的唐某提供需要在苏某任职银行贷款的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某、鑫庆公司的信息,帮助唐某从事资金过桥业务获取高额利息。苏某非法收受肖某、韦某、李某、蒋某、唐某所送的现金,金额共计28.8万元。

最终,法院对苏某判决:一、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十八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2021)湘09刑终199号《苏某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银行信贷从业者不可触碰的四大严重违规

细细研读苏某受贿刑事裁定书,梳理向苏某贿送好处的四人行贿细节及目的,发现,苏某在受贿过程中,违反了银行信贷从业者不可触碰的四大严重违规问题。

(一)利用职务便利为贷款中介介绍的客户获取银行贷款提供帮助

问题:肖某是贷款中介,经原A分行行长张某打招呼,认识苏某。苏某及其贷款具体经办人员廖某都清楚肖某贷款中介的身份及介绍的贷款。2011年至2015年,肖某先后帮助朱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A分行贷款3次,贷款金额共计1.4亿元;帮助魏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A分行贷款2次,贷款金额共计0.8亿元;帮助谭某的双盈公司以九峰公司的名义在A分行贷款2次,贷款金额共计1亿元。肖某在办理上述贷款的过程中,请求苏某予以关照,苏某明知供货合同等贷款资料虚假,仍跟分行信审部及其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助其通过内部审批和审贷会。肖某在介绍贷款过程中按照4%-5%收取费用,朱某、魏某、谭某分别支付给肖某费用540万元、200万元、650万元,而肖某为表示感谢,在2011年至2016年的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以拜节的名义,先后15次在苏某的办公室送给苏某现金,每次4000元,共计6万元。(注:尽管目前裁判文书还未披露原A分行行长张某判决书,但几乎可以肯定张某的案件一定与肖某有关联)。

点评:关于贷款中介,笔者多次撰文银行员工与贷款中介打交道的危害,在此不再多言,对此,笔者的观点始终就是:我们银行员工永远不要和各类贷款中介、融资中介接触,否则出问题是必然的。

(二)向资金中介提供本行客户贷款信息,为其从事资金过桥业务提供帮助

问题:唐某以顺科公司的名义,从事提供过桥资金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中介业务。2014年下半年,他为拓展业务到壹支行的办公室递名片时认识了行长苏某,之后与苏某吃饭、打麻将成了朋友,他要苏某关照他的业务。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苏某分别向他提供了双翼公司、格林泰科公司、金某、鑫庆公司需要短期借资金还贷或需要办理承兑保证金,且银行会顺利放贷,可放心出借资金的信息苏某介绍他与上述公司联系,由他与上述公司商定操作借款还贷或交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具体细节,最终唐某获取高额利息300余万元。为了感谢苏某的帮助,他先后7次送现金给苏某,共计19万元。

点评:从资金中介唐某与苏某认识过程来看,苏某压根没有认识到资金中介的危害,另外也说明苏某贪念还是较重,要不然唐某仅仅只是到其办公室递个名片,怎能一起吃饭打麻将并和苏某成为朋友呢?实际上,资金中介和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打交道的目的都是相同,即利用银行员工手中的贷款权为其谋利,如本行唐某由于苏某的帮助就获取了300万元高额利息。在笔者的脑海里,任何因为权力而结成的利益同盟,或者称为权力利益朋友,都是不牢靠的,且危害极大,对于这样所谓的朋友,笔者的观点就是一个:永远不要接触,永远远离之。

(三)违规发放借壳公司贷款

问题:透过苏某收取贷款中介肖某、资金中介唐某好处的细节,发现苏某在此过程中还存在违规发放借壳公司贷款问题。因苏某先后帮助肖某介绍的朱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A分行贷款3次、贷款金额共1.4亿元,魏某以先导公司的名义在A分行贷款2次、贷款金额共0.8亿元,从此也可以得出朱某、魏某都是借先导公司的名义来获取银行贷款,都属于借壳贷款;喻某的证言显示,鑫庆公司以采购药品的名义,用吉信公司未开发的一块土地做抵押,到壹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资金鑫庆公司用三分之一,吉信公司用三分之二,据此可以判断鑫庆公司贷款也是借壳贷款。

点评:借壳贷款顾名思义就是自身满足不了银行贷款条件,借助于他人公司的名义来获取贷款。对于借壳贷款,只要银行信贷从业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完全能够发现的,借壳贷款能够发放成功几乎都是由于银行员工的协助才能实现。由于借壳贷款危害较大,各家银行规章制度都会明确禁止发放借壳贷款,另外银行员工只要发放了借壳贷款,很多时候都是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条件。

(四)明知贷款客户存在财务数据、贷款用途等问题,仍然同意贷款

问题:明知坤宇公司(注:苏某先后10次收取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好处共2万元)财务报表数据、贷款用途方面有问题仍同意发放贷款,另外在银行主张债权时尽量少主张致使银行形成300多万元不良债权;在办理双翼公司(注:苏某先后8次收取该公司员工蒋某好处共1.8万元)贷款过程中,违反规定简化调查,直接在原同事撰写的调查报告基础上进行修改,安排双翼公司更改财务报表数据,对贷款用途把关不严,没有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贷后检查流于形式且办理的全部是流动贷款(注:原来授信方案是流动贷款加承兑汇票,后来改为少部分存单质押贷款加流动贷款),为双翼公司节省了财务成本。

点评:明知贷款客户存在问题还发放贷款,这在任何银行都属于违规放贷,根据贷款客户具体问题情况来判断是否为严重违规,一旦涉及严重违规,那么极有可能同样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总结与启示

笔者认为,苏某有如此下场,尽管存在一些领导打招呼的因素,但更多还是因为自己贪念及缺乏敬畏之心所致,为了一点点好处,严重违反了银行信贷从业者不可触犯的四大违规问题,完全是自食其果、咎由自取。最后还是要啰嗦下笔者多次撰文所说这句话:我们每位银行信贷从业者一定要始终怀有对金融工作的敬畏之心,始终明白及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只有如此,我们银行职业生涯才能完美不断,美好人生轨迹才能延续不断。切记!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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