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不影响子女继承权

□ 宋世玉

2019年3月,张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张某的父母及现任妻子许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官在与当事人沟通中,发现死者张某与原告许某系再婚,并且死者与其前妻赵某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小花,小花一直随赵某生活,且尚未成年。许某表示,小花已经随其母亲生活,并且张某与赵某离婚时小花的抚养费已经给付完毕,现在也没有小花的联系方式,本案跟小花没有任何关系。法官告知原告方,小花作为死者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故应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多方联系,最终黄骅市人民法院联系上小花及其母亲,因小花系未成年人,由其母亲赵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父母、现任妻子许某及小花70余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加害人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虽然性质上不属于遗产,但是实务处理中参照遗产。小花作为死者的婚生女儿,作为死者近亲属之一,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参加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与谁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的继承权是源于其与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父母离婚不会影响子女对亲生父母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因此,小花有权继承死者张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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