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专题|人身损害类民事案件律师办案总结备忘(三):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案由拟定(下编)
民事专题|人身损害类民事案件律师办案总结备忘(三):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案由拟定(下编)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英国阿伯丁大学 法律硕士
贵州省法学会公司法研究会 副秘书长
贵州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3、拟定人身损害类案件的案由时,律师应以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综合考量包括诉讼参与人范围、涉诉法律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材料等诸多因素。
从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民事案由的拟定对于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关键性意义。实务中来看,律师除了要注重法律理论上的分析之外,也要注重对案件的后续发展、现实存在的证据材料做再三考虑,主要考量的因素有:
(1)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
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拟定案由时主要考虑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若干部分。从上述分析的黄某华诉韦某、黄某案来看,如果拟定为健康权纠纷,则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不会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至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最终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势必不会包含保险公司。
如果拟定该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且黄某华拿到胜诉判决,则保险公司将因肇事车辆的有效保单承担赔偿责任。假设被告韦某和黄某履行困难,原告黄某华的利益也将得到较大保证,毕竟人身损害涉及的赔偿标的金额不太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履行能力范围。
(2)涉诉法律关系
人身损害类案件纠纷一般都基于某种特定的侵权行为事实,案由即是对该特定的侵权行为的归纳。如果诉讼主张的由案由归纳总结的侵权事实与证据反映的侵权事实不符,或者诉讼主张的侵权事实根本不存在,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将较大可能被人民法院驳回。这一部分的法律理论分析,也是律师法学功底的重要体现。
(3)举证责任的分配
虽然民事诉讼基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基本原则,但是不同的侵权诉讼,举证责任也呈现出不同。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的万某华诉李某荣案也体现出了拟定案由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影响,此处不再赘述。
(4)证据材料的掌握情况
在考虑证据材料的掌握情况时,应当结合第(3)点所述的举证责任大小考虑。一般来说,举证责任与掌握的证据材料相匹配是最理想的情况。证据材料是否足以达到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举证责任要求,将在后文继续论述。本篇基于篇幅原因不再展开。
* 本文作者雷雨航 ,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烦请注明“转自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字样。
* 本文仅作学术研究讨论所用,无任何商业目的。所引图文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