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次缴纳的印花税滞纳日从哪天起算?

这个问题来源于税务稽查实践,虽然涉及的金额不大,但却困扰了许多人。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印花税是如何征收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7号公告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印花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定征收;一种是据实征收。

如果印花税是采取核定方式,纳税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缴纳印花税。所以这种方式下,确定税款滞纳日是很简单的,从申报期满次日开始算滞纳日,这和增值税等其他税种并无二致。

如果企业的印花税采取的是据实征收,这时候又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按期汇总缴纳,一种是按次缴纳。

按期汇总缴纳是企业自行决定的,7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如果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虽然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申报期是多少天,但通常认为和核定征收方式一样,也是15日之内申报。所以如果迟缴,滞纳金起算日同样从申报期满次日开始。

容易产生困惑的是按次缴纳的印花税,也就是说,企业只有零星的一些合同,账簿。并不采取按期汇总缴纳的方式,而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直接贴印花税票,完税证明等。这种缴税方式称之为按次缴纳的印花税。

这种方式下,会不会产生税款滞纳呢? 很多人认为,税法并没有规定按次缴税的申报期,所以,什么时候去申报都是可以的,没有办法计算税款的滞纳起始日。

正因为如此,当税务稽查中遇到这种情况的未缴印花税,有一种观点就是,按次征收的印花税不应该加收滞纳金。

果真如此吗?我们看看滞纳金的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贴花的意思其实就是税款必须在这个时候缴纳。

按次缴纳的印花税,并没有一个申报期限, 那是因为它把一般税种常有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凝缩成了一个时间点,实际上,而超过这个时间点就已经造成了税款的滞纳。

分析到这里,我们应该明白,按次缴纳的印花税滞纳金起始日期应该是签订日、立据日、启用日、领受日的次日。

当然,我的分析是针对税务稽查,毕竟稽查环节对时点要求是很严格的。在日常纳税申报中,如果忘了缴,去补缴一下,金三系统其实是不会去识别你的合同到底是哪一天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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