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4:合同能源管理能算租赁吗?
乙提供场地,甲负责对乙方的生产线进行设计、改造、增加余热发电装置,简称发电站并且负责相关设备在运营期的维护。
项目建设期12个月,运营期10年
运营期内,按照协议电价,实际产出的电量的5%收取服务费
合同期内,设备归甲,结束后,无偿归乙。
本质是因为场地本身是乙方的,所以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本来应该是属于乙方,而且相应设备是建立在乙方原有的生产线上的,所以其实从法律上来讲,发电站所有权更倾向于是属于乙的。(所有权归乙,对应的理解就是甲是提供了建造服务+后续运营服务。)
但是相关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设施是归甲方的,并且后续也是甲方负责运营。(所有权归甲,对应的理解就是甲自建了设备提供给客户使用)
设备本身属于可识别的资产
乙方可以通过决定水泥厂的生产时间决定余热发电设施的运营时间
乙方可以获得全部余热发电设施产生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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